一、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4.目前已按规定期限(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存在未完成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还款协议》、《住房公积金提取及租金支付协议》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协议等。);
5.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6.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无未清偿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他可能影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债务;
7.必须是在本市购买、建造、装修、大修住房的产权人,并能提供相关合同或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等符合规定的材料;贷款用于购房的,所购住房必须是在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8.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9.符合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共同借款人的条件:
(1)在本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共同借款人,必须是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且名下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不得视为共同借款人;
(2)共同借款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共有人。
二。贷款申请人拒绝贷款: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交易,目前逾期未还的;
2.最近5年内有连续6次(含)或12次(含)以上逾期记录;
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承诺等情形;
5.最近三年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被列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或者最近五年以欺诈手段非法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列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6.有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形。
三。搬运地点:
申请纯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在上海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申请;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可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各营业网点申请。
四。搬运要求: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
(1)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或港澳台居民大陆通行证居住证原件。以上人员及监护人(如有)均应到场。如果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2)借款人对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者填写单身承诺书,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未婚、已婚或离婚但未在内地(大陆)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经居住地(港澳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结婚证。
(3)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预售合同和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开发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6)贷款银行以借款人名义签发的支持一本通或全功能的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7)开发商或代理商的收款账号。
(8)港澳台人士需提供额外的国内联系方式(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
(九)其他材料。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
(1)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或港澳台居民大陆通行证居住证原件。以上人员及监护人(如有)均应到场。如果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2)借款人对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者填写单身承诺书,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未婚、已婚或离婚但未在内地(大陆)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经居住地(港澳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结婚证。
(3)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现有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开发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有房产证复印件。
(6)贷款银行以借款人名义签发的支持一本通或全功能的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7)开发商或代理商的收款账号。
(8)港澳台人士需提供额外的国内联系方式(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
(九)其他材料。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
(1)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或港澳台居民大陆通行证居住证原件。以上人员及监护人(如有)均应到场。如果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2)借款人对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者填写单身承诺书,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未婚、已婚或离婚但未在内地(大陆)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经居住地(港澳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结婚证。
(3)首付款转账凭证、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卖方收款人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卖方其他所有身份证原件,卖方收款人应到场签字确认。不能到场的,应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6)贷款银行以借款人名义签发的支持一本通或全功能的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卖方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卖方为个人的,应提供卖方收款人名下支持一本通或全通功能的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②卖方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同意出售房屋并加盖公章的说明、公司收款账号。
(7)港澳台人士需提供额外的国内联系方式(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
(八)其他材料。
动词 (verb的缩写)处理流程:
借款人预约(预填)-受理网点受理(审批、名下房产查询、征信查询)-过户通知书-抵押登记-领取抵押证明及放款通知书-银行放款。
不及物动词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机构在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延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