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1)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内容。
1.扩大补贴覆盖面。根据不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困难程度,逐步完善补助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面扩大到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可扩大至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具有上述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2.完善补贴政策的衔接内容。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请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在户籍所在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所在地的家庭成员,原则上由原户籍所在地申请补助。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陪伴儿童,在享受孤儿和事实无人陪伴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同时,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在他们退出孤儿和事实上的无人陪伴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后,符合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和退休并享受财政工资的残疾人,在工作单位出具不享受工伤保险生活费证明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以及符合老年福利生活补贴(津贴)和护理补贴(津贴)、伤残抚恤金、退休金等条件的残疾人。,可选择较高者申请生活补贴(津贴)和护理补贴(津贴)中的一种。纳入扶贫供养并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3.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残疾人两项补助标准实行分级、动态调整,着力解决残疾人额外生活费和长期护理费困难。省民政厅与残联、省财政厅协商,在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和长期护理需求的基础上,完善了两项残疾人补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使省级指导标准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能够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护理需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指导标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确保补贴的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完善补贴申请程序和管理措施。
4.优化补贴申请方式。在及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自愿申请和代理申请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主动跑”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项行动。县级民政部门每个月都会通过数据筛选比对,积极寻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乡镇(街道)会及时核实情况,征求我的意见。对符合条件且本人愿意享受两项残疾人补贴的,我们将协助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主动联系、上门走访,明确表示不愿意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自愿放弃书》签字确认,因死亡、失踪、下落不明等特殊原因不能纳入补贴范围的,予以登记备案。但先前表示不愿意享受补助的人员或失联、失踪人员随后再次申请的,应及时受理,并在自愿放弃书或登记表上予以注明。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其他民政服务机构符合条件,并在机构中履行监护职责的残疾人,由机构统一向驻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和CDPF组织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宣传。对新纳入低保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新领取残疾证的残疾人,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及申请程序。
5.简化补贴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提交两次残疾人补贴申请,无需撰写申请书。他们只需持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供“一卡通”或银行卡即可完成申请。申请人是否持有残疾证,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否纳入低保边缘户,是否享受孤儿和实际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经办人员经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甘肃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核查后,根据核查结果在《甘肃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中记录相关信息,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6.优化补贴审核流程。根据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要求,省民政厅将联合残联,通过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组织探索下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权限。各市(州)、县(市、区)要积极提高数据筛选和比对能力,加强政策学习和培训,畅通部门协作,为下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权限打好基础。县级CDPF负责残疾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人口数据库数据维护,及时更新推送残疾人信息,协助做好补贴监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CDPF应当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每季度至少定期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证信息,加强数据分析研判,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7.加强补贴动态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一事一补,退休后再退”的动态管理原则。乡镇(街道)每月根据情况对补助对象进行新增、变更发放标准、撤销等调整,每月将现有补助对象名册和发放进度上报县级残联和民政部门,并提交当月补助对象动态管理记录(含新增人员、调整类别人员和停发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进行。对通过筛查比对主动发现的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补贴范围,从当月起发放补贴,或登记备案。对补助对象死亡、户籍迁出、残疾证有效期满、残疾证冻结、残疾证注销、纳入特困供养、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从上述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发两次残疾人补助金。残疾人退出低保有困难的,从退出低保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农村残疾人低保类别调整的,按照当地补助标准,从低保调整的次月起,生活补助标准相应调整。因残疾人类别或登记变更,重新核发残疾证期间,按原标准发放补贴。换发新证后,从发证当月起相应调整护理补贴标准。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需要在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的残疾人,从判决生效的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重新申请补贴。
8.实现受理补贴申请的“跨省沟通”。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的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和办理残疾人资格认定“跨省通”,各县(市、区)要不断完善服务指令。在受理两项残疾人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时,应及时将申请信息及相关数据附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应及时承接异地推送的申请。
9.加强对补贴的定期审查。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定期复查机制。乡镇(街道)每季度对残疾人死亡、宣告死亡、失踪6个月、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及时提出停发补贴的建议。县级民政部门和CDPF组织通过数据比对和入户走访,每季度对补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市民政部门和CDPF组织抽签县(市、区)每季度对补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审核。省民政厅、省残联将适时进行抽查复核。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应推动整改落实。
10.规范补贴发放方式。残疾人两项补贴必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对于自行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从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获得补贴。对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主动协助纳入补贴的,从纳入补贴范围的当月起领取补贴。补贴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不允许现金。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服务机构中的补助对象的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分配给各机构,各机构统筹补助对象的生活护理费。每年春节期间,经县级民政部门决定,可一次性提前发放1-3月的补助资金,但要注意对2-3月的补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新增人员补助资金要及时发放。
(3)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和措施。
11.加强数据共享和系统应用。县级CDPF组织应每月提供最新的持证残疾人数据,以及残疾人证到期、冻结、注销等数据。县级民政部门要牵头组织信息和数据共享,每月提取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实际无人照料儿童等数据进行数据筛选比对和动态管理。同时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其他所需数据。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加强中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确保系统补贴数据与实际数据一致,确保每笔补贴发放记录及时准确录入系统。系统数据偏离实际情况过多,超过2个月未及时将缴费记录录入系统的,将在全省通报批评。
12.完善残疾证发放管理。加强残疾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人类别或登记变更换发残疾证期间,按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证有效期满前,残疾人联合会应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换领残疾证,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同级民政部门,以免影响补贴的申请和发放。残疾证有效期满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证并申请补贴的,应在新残疾证发放当月支付补贴。同时,视情况可根据新残疾证登记的类别和登记对象的补贴标准,补发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及时续保的,可以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补贴。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优先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职责,做好补贴申报审核、发放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按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CDPF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及时了解残疾人需求,定期与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和变更情况,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补贴的备案、审核和监管工作。
(2)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宣传工作,在当地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上播放、刊登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题宣传报道,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宣传展板和村(社区)政务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残联组织和乡镇(街道)要做好政策明牌,对新办理残疾证的残疾人和新纳入低保或认定为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进行精准宣传,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各级民政部门、残联和各镇(街道)要加强补贴政策解释,及时协助有需要的残疾人申请补贴。
(3)提高保障能力。各地要统筹考虑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需求,为乡镇(街道)等基层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岗位保障条件。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补贴应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任意截留或挪用。各地可从中央财政和地方自身财力中统筹一般性转移支付,加强财力保障,并适度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统计制度,提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做好补贴信息公示工作,每月公示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发放标准等政策法规和新增补贴对象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做好补贴对象的备案审查和补贴发放的监管工作,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和补贴发放。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格考核发放残疾人证,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和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定期开展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申请人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追回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力度,并视情况将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5)建立容错机制。维护公共利益,负责任地履行职责,但由于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和偏差,并能及时纠正的管理人员,免予追究责任。由于共享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导致筛选比对结果错误,无法及时准确识别补贴对象;因受助人员家属隐瞒受助人员服刑、死亡等信息,未及时停止资助的;申请人提供了错误的银行卡和一卡通信息,或者因金融机构工作失误导致补贴资金未及时准确发放到补贴对象账户的,经自查发现或者检查中指出后及时整改的,可以免除责任。对免予问责的,单位应当核实情况,收集证明材料留存。必要时,单位可以向监督检查机关出具书面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