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1.居住证持有人已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满一年前一个月内,向现居住地受理单位出示居住证和合法居住证明或者通过互联网办理签注手续。
二、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暂停。
3.办理签注手续的,恢复居住证使用功能,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办理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持有人地址变更:
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合法居留证件,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