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规范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最新消息
一、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账户先封存。账户存储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缴存稳定半年以上的,应当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异地未续存的,终止劳动关系时间和封存时间为支取前半年。
二。归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以配偶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须在贷款发放满一年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还款业务月扣款不受影响,但需保留6个月的缴存额),间隔一年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及时封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账户,并督促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注销手续。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