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


2021厦门公积金提取贷款新旧政策对比

2021厦门公积金提取贷款新旧政策对比

(一)提取方面

1。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根据原政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本市户籍职工失业满两年的;

(2)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因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职工调离本市,户籍迁出的;

(4)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员工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

(5)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缴纳物业服务费;

(6)职工供养父母或者子女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零星危房需要新建、改建或者大修的;

(7)员工支持父母子女在厦门首次购房;

(8)自费改造职工活动板房不符合“大修”条件。

此次政策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无法从上述情况中提取。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我市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严格规范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对上述八种情形的提取政策进行规范和调整,以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保障作用。

2。调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市老旧住宅电梯安装或改造,将原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调整为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

3。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根据原政策,职工可选择三种自动还贷方式:月还贷、年还贷或月还贷与年还贷相结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按年还款,可以选择按年偿还贷款本息或偿还贷款本金;职工可以选择按年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选择按月偿还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本息额和提前还贷。

此次政策调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优化调整为三种方式,即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按年偿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取消了逐年委托还贷、逐月委托还贷、逐年偿还贷款本金的办法。

(1)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其逐月还款。职工委托按月还款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还款账户,转入金额不高于借款人上月每月应还本息(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还款期内,公积金中心将于每月20日前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自动划入其还款账户,用于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每月本息(不含罚息和罚息)。可以缓解员工的还款压力,对员工来说是最合理有效的还款方式,所以保留每月委托还款方式。

(2)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职工未按月还款的,可以选择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每月本息金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目前,在本市或异地非委托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缴存职工,不能办理每月委托还贷业务。为满足这些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减轻还贷压力,保留了贷款本息逐年偿还的方式。

(3)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住房抵押贷款。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住房抵押贷款。如果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他们应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考虑到部分职工有提前结清住房按揭贷款的需求,允许职工提取公积金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加快资金回笼,支持其他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基于业务办理的公平原则,允许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在提前结清商品房按揭贷款后,偿还提前结清的商品房贷款本金,因此增加了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的方式。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或按年偿还贷款本息,可以减轻每月还款压力,满足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在保证职工每月正常还贷的同时,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富余资金用于支持其他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得以持续发挥。因此,取消了逐年委托还贷、逐月委托还贷与逐年偿还贷款本金相结合的方式。

退出政策从2021年5月17日开始执行。已签订原年度自动还贷、月度自动还贷的职工,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二)贷款方面

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完善了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动态管理机制。

按照原政策,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此次政策调整后,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12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6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

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将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与贷款使用率挂钩,建立适应不同流动性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动态管理机制,有利于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保障功能。在住房公积金充足的情况下,可以提高最高贷款额度,让职工多贷一些;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降低系数,有限的资金可以让更多的人申请贷款。

按照“满足刚需、支持改善”的原则,在暂停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申请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0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符合“房住不炒”的原则。能够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首次住房消费的刚性需求,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保障作用。

贷款政策自2021年5月17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新建商品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或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二手房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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