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租赁补贴人口认定办法(二+三类人口)
住房租赁补贴(第二类)和住房租赁补贴(第三类)人口认定:
1.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申请人父母或配偶与申请家庭在同一住房登记3年以上,且在其他地方无住房的,可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2.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等关系的人。与申请人及配偶在同一住房登记3年以上,且在其他地方无住房的,也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3.除家庭成员外,与申请人登记在册3年以上的其他人员可以分摊住房面积,但不计入申请补贴人口。
4。其他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应当与申请人共同申请。
(2)因上幼儿园或上学而暂住在申请人家庭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及本市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居住在其他地方的不计入共有住房面积人数。
(3)现役义务兵和在外地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人员计入申请安家费人数。未回津的毕业生和服刑人员不计入申请安家费人数。
(4)离异人员及未婚子女落户时间不限于3年。离婚不满1年的,可作为补贴人群与同一户籍的父母共同申请;离婚满1年,可以单独申请。离婚时间以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日期为准;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5)申请人家庭因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建的退(职)休人员、退出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等迁入申请人户籍,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和申请人家庭一起作为家庭成员申请;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以单独申请。
(6)监护人代为申请租房补贴的,街镇工作人员应当与监护人书面确认是否选择租住公租房。如果监护人申请房租补贴,在市场上租房,监护人的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不会被审查;申请租金补贴,选择租住公租房的,应当分摊租金,并对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在租房补贴资格证书上注明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