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裁量标准
违反人身限制、禁止养犬、离家出走等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和养犬人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非经营或非残疾需要,个人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
(二)公民携犬出户的时间为20时至次日7时;
(3)犬只在户外排便的,应立即清理;
(4)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放在犬袋、犬笼内,牵住或者戴上口套,并避开高峰时段;
(五)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携带准养证,为犬只悬挂犬牌并拴好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犬链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自用残疾犬除外),遵守交通法规,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6)单位养犬的,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登记、免疫、诊疗、训练、繁殖等需要外出的,应当将犬只置于犬笼或者牵绳内,带口套,由管理人员牵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个人非经营或者非残疾需要饲养一只以上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一般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个人饲养2只以上犬只或者因非经营性、非残疾人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对群众投诉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予以处罚。
[裁量标准2]
(一)违法行为的一般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携带犬只不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携带一只以上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居民区建立养犬场。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居民区设立养犬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居民区设立养犬场,饲养10只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至6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一般形式:
在居民住宅区设立养犬场,饲养10只以上不满20只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居民住宅区设立养犬场,饲养犬只二十只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t gt违反养犬经营活动相关规定【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从事犬类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场所应当位于禁区边缘,在公安机关划定的区域内,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
(二)除免疫、诊疗、训练、饲养和交易外,不得将犬只带出经营场所;
(三)出售出生90日以上的犬只应当持有有效的养犬许可证和《犬只免疫证》;
(四)建立经营活动台帐,记录犬只的流向、品种和数量;
(五)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不得转让、出售或者屠宰;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在规定区域内养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规定区域内经营犬只不超过20只的,处以3000元至35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一般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在规定区域内经营20只以上不满50只犬的,处以35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在规定区域内经营50只以上犬只的,处以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2]
(一)违法行为的一般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携犬出经营场所不足3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将3只以上犬只带出经营场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3]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建立经营活动台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一般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经营活动台账记录的出入境流向、品种、数量等项目不清楚、不准确的。养犬不足20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经营活动台账记录的出入境流向、品种、数量等项目不清楚、不准确的。养犬超过20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