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将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市(州)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互助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循序渐进、逐步纳入”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将强直性脊柱炎等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强直性脊柱炎、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重度骨质疏松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范围,执行统一的病种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二。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患上述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执行。
三、各市(州)已将上述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若地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需进行调整,并做好前后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四。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的鉴定标准和鉴定资料
一、强直性脊柱炎
(一)鉴定标准
1.临床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腰痛及僵硬3个月以上,活动改善,但休息无改善;
(2)腰椎屈曲和脊柱侧凸受限;
(3)胸腔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
2。放射学标准:双侧骶髂关节炎≥2或单侧骶髂关节炎≥3。
(2)识别数据
1.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明或门诊诊断证明);
2.放射学检查:X线、CT或MRI显示双侧骶髂关节ⅱ级以上损伤或单侧骶髂关节ⅲ级以上损伤;
二。结核病
(一)鉴定标准
有结核病病史或接触史及临床表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痰抗酸杆菌涂片或结核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或肺组织/胸膜病理检查符合结核;
2.痰抗酸杆菌涂片或结核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并排除其他肺部疾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肺结核中毒的临床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
(2)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特征;
(3)中度以上结核菌素试验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或结核抗体阳性;
(4)抗结核诊断治疗有效者;
(5)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
(6)支气管镜检查符合结核病;
(7)胸腔积液检查与结核改变一致。
(2)识别数据
1.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明或门诊诊断证明);
2.痰病原学报告(抗酸染色或分子生物学或培养)或胸部影像学报告或病理检查报告等。
三。耐多药结核病
(一)鉴定标准
1.诊断出的肺结核病史;
2.痰结核培养阳性且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且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以上条件应同时满足。
(2)识别数据
1.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明或门诊诊断证明);
2.痰培养检查和药敏检查报告表或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查报告表。
四。严重的骨质疏松症
(一)鉴定标准
被诊断患有骨质疏松症的患者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中轴骨(腰椎或髋部)骨密度的T值或桡骨远端三分之一骨密度的1。DXA ≤- 2.5,脆性骨折;
2.无脆性骨折,但DXA测量的腰椎、股骨颈、全髋关节或桡骨远端骨密度T值≤- 3.0;
3.QCT腰椎骨密度≤80mg/cm3。
(2)识别数据
1.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明或门诊诊断证明);
2.骨密度检查报告(DXA报告或QCT报告)和(或)骨折部位影像学检查报告;
3.脆性骨折患者需要病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