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集体聚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协调疫情防控常态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根据《辽宁省重点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国内疫情形势和我市疫情防控实际,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就做好集体聚餐经营活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在确保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规范婚宴、庆典等各类团体聚餐。属地和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谁申请,谁负责;谁承担,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省、市疫情防控的近期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实施措施,有效防止聚集性疫情的发生。
二。各类团体聚餐的规模应控制在200人以内,主办方应提前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申报审批。组织者应积极配合信息登记,提交聚餐组织者的姓名(不少于2人)、地址、联系方式、聚餐原因、举办时间、参加人数等信息,并对受邀参加宴请人员的健康状况负责。禁止在隔离期满前邀请来自外国或者高、中风险地区的人员和疑似密切接触者参加聚集性餐饮活动。原则上,区外和本市从事疫情相关风险行业的人员需要居家监测人员参与。如确需参加,需在参加活动前14天内核对旅行代码无星号和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
三是主办单位要坚决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店主体温扫描、代码登记制度,逐一核对“健康码、出行码”,并在经营场所门口醒目位置张贴“锦州通行码”,引导店主扫一扫不漏任何人,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发现来自风险区、查码或体温异常的人员,严格限制其进店,进行观察,并立即上报属地。
四、主办单位应在就餐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知识的公告和海报,并告知需要配合的顾客及注意的相关事项。鼓励顾客分餐,错开就餐,每桌配备公用筷子和勺子,减少服务人员的短途服务项目。
五、主办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防疫知识和防疫材料的培训,落实食品采购、食品安全、清洗消毒、环境消毒等相关规定。开展餐饮活动前,应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核酸检测。
6.农村地区在家中举办的各类集体聚餐,也要上报所在村,乡镇要指派疫情防控监督员,指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七。本通知将根据疫情动态调整。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市场、卫生、商务、民政等部门要发挥监管作用,加强对集体聚餐疫情防控的指导。对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未能全面、准确履行上述第2、3、4、5条规定的组织者职责的,立即取消举办团体聚餐的资格。如果主办方故意隐瞒宴会出席者的行程,邀请有风险的人参加活动,可以立即停止晚宴,一切后果由主办方承担。
锦州市新冠肺炎疫情分析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