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考规定

贵州省高考规定,第1张

贵州省高考违规行为有哪些?

1。考生的哪些行为应该认定为考试违规?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九种情形的,视为违反考试纪律: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不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考试时偷窥、窃窃私语、交换信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考试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离开考场的;

(7)取试卷、答题卡(包括答题卡、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试卷带出考场;

(八)用试卷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在答题卡上以其他方式书写姓名、考号或者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不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纪如何处理?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上述九种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违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三。考生的哪些行为应该认定为考试作弊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做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种情况,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9种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资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考号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

(八)收发文章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九)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其他行为。

第二种情况,教育考试机构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材料获取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阅卷过程中答案被认定为相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大型考试作弊现象时有发生;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作弊,事后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试作弊怎么处理?

考生作弊的,在高考各科目、各阶段均按无效成绩处理。

同时,对于实施严重作弊的,要暂停高考一至三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

有四种行为被认为是严重或特别严重的作弊行为:

(一)组织团伙行骗的;

(二)在考场外发送、传输考试信息;

(三)利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等证明材料,代替他人或者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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