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户籍没有社保要求。
非东莞户籍购房,社保要求如下:
(一)非居民家庭购房资格:
(一)自2022年5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现有商品住房,下同),须提供购买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的证明(注:“以上”含本数,下同)。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日前4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6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证明。
(2)非本市户籍,具有国家承认的最高本科以上学历[含国外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并能提供购买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费。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日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证明。
(3)暂停向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销售商品房。
(4)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健〔2022〕4号)规定,非本市户籍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两个或三个子女的家庭,在购房日前3年内,能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的,可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申请人双方合法结婚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上述购房政策执行:①2016年1月1日后依法共同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②2021年5月31日后,共同生育或合法收养第三个子女的;③2021年5月31日前,经相关职能部门再生育审批,共同生育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且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未成年;④2021年5月31日前合法收养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未成年。离婚时,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配偶再婚再生育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套数(如有)可不计入再婚家庭住房套数。
(五)非本市户籍家庭持有“双(多)证住房”但实际作为一套住房使用的,在核定购房资格时,将“双(多)证住房”视同一套商品住房(对“双(多)证住房”的认定另行制定操作细则)。
(二)年满18岁的海外个人
1.购房资格:年满18周岁,在我市工作、学习、居住,在我市无住房的境外个人,限购1套商品住房。
2.申请材料:
(1)境外购房人个人名下商品住房(存量商品住房)申报表;
(2)自住承诺书;
(3)港澳居民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
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除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台湾省地区居民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在本市取得的居住证;
②购买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
(5)其他外国人需要提供的:
①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居留证明,或所在国护照;
②用外文书写的身份证明材料须提交中文译本或所在国大使馆的翻译证明,中文译本或翻译证明须标注申请人汉字的译名;
③购买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