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交通违章处理

河南省洛阳市交通违章处理,第1张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是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上施工影响正常交通的。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前,应当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人员疏导交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标志、变道标志、危险警示标志等。,并在夜间开启警示灯。

[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在城市道路上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经责令改正后可以按期改正。

处罚标准:7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一般形式: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在城市道路上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后3日内未改正,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处罚标准: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在城市道路上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超过3日仍不改正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处罚标准: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2]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在城市道路上穿越、横穿道路、架设或者增设管线设施时,施工单位未安排人员疏导交通,未设置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标志、变道标志、注意危险警示标志,夜间未开启警示灯的。

处罚标准: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一般形式:

施工单位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穿越、横穿道路、架设或者增设管线设施时,未安排人员疏导交通,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标志、变道标志,未注意危险警示标志,夜间未开启警示灯,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处罚标准: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穿越道路,在城市道路上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施工单位未安排人员疏导交通,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标志、变道标志和注意危险警示标志,夜间未开启警示灯,经有关部门处罚后仍不改正,或者因上述原因在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

处罚: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道路两侧设置障碍物和隔离带。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并强行清除障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十三条在道路两侧和隔离带种植树木等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各类书报亭、报刊亭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裁量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道路两侧和隔离带种植树木等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和各种报刊亭、报刊亭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清除障碍。

处理标准:责令改正。

(二)违法行为的一般形式:

在道路两侧和隔离带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各类书报亭、报刊亭、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清除妨碍,在限期后3日内执行。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在道路两侧和隔离带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各类书报亭、报刊亭等建筑物、构筑物,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责令行为人清除妨碍,逾期超过3日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7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强制清除障碍物。

第三,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警告或者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在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裁量标准]

(一)违法行为的一般形式: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在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在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装置,造成交通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燃油机动车、老年代步车不按规定通行或者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禁止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司机拒绝接受罚款,他可以扣留他的车辆。

第十八条严格限制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具体路线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在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路线和范围内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裁量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驾驶燃油动力自行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不按规定通过指定路线和范围,或者在市区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的。

处罚标准:可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一般形式:

驾驶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不按规定通过指定路线和范围,或者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2.拒绝与值班人员合作。

处罚标准:可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

lt gt驾驶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不按规定在指定路线、范围内通行,或者在城市道路上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不服罚款的。

处罚标准:警告、拘留。

五、非机动车、非下肢残疾人、行人、乘客应遵守相关交通法规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前款规定的罚款,自愿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满一小时的,可以免于罚款。

第二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通过有交通信号、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停车等候,不得绕行路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

下肢非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时,只能乘坐一名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他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时不准载人。

第三十条行人和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横道、立交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两侧各50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三)在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穿越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直行并尽快穿越;

(四)不得攀爬、倚靠道路隔离设施;

(五)禁止在车行道上停车或者停放机动车;

(六)禁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路边停车。

[裁量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

lt1、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之一的。

处罚标准: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免除处罚: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持交通秩序一小时的,可以免除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之一,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交通事故,个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拒绝与值班人员合作。

处罚标准:警告,并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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