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契税减免
一、个人用拆迁补偿款购买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担土地、房屋所有权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灭失的,应当重新承担房屋所有权。
二。其他减免政策:
1.因离婚、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土地、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首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采取集资建房或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向本单位职工出售。职工首次购房的,按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在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成为完全自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外国银行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改组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担原外国银行分行房屋所有权的,免征契税。
除上述政策外,继续执行的其他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和条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