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条件
(1)提取对象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在现有房屋实施电梯安装工程的,可以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安装电梯。直系亲属是指房屋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提款时间和金额
既有住宅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从个人实际投资额(扣除政府奖补资金后)中一次性提取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二。处理基础
(1);
(2).
三。搬运地点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各区(市)管理处征收窗口:
四。在线条目
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个人网上营业厅:点击此处进入。
五、网上操作指南
六。申请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委托书):点击此处下载。
(2)原始鉴定材料:
1.本人提供身份证;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员工身份证外,还应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相关事项:
(1)委托给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单位管理人的,由单位管理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本人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由代理人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由受托人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3)职工直系亲属提取时应提供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既有住宅安装电梯的原协议(含费用分摊方案);
(五)现有住宅电梯工程验收报告原件;
(6)房屋产权证原件;
(七)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备注:同一电梯安装项目的其他员工再次提取的,可不再提供同一项目中的共用材料,如原现房安装电梯协议、原现房安装电梯验收报告等。
七。基本流程
(1)信息的确认
住建局将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已正式建设的现有多层住宅安装电梯的相关信息。
(二)撤回申请
信息确认后,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即时办结,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房管、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3)经审核批准。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ⅰ类借记卡。ⅰ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
备注:提取结算账户为职工一类借记卡的,需由职工本人通过柜台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绑定,也可委托单位经办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在柜台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