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2019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姜末2022-08-11  20

2022年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2年5月23日新规。

》: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有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职工发放,定向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与使用权对等的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申请贷款;

(三)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能力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贷款申请人购买新住房,住房开发单位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人购买二手房(二手房,下同)的,二手房的出售人(原房屋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贷款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应为家庭(含贷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停止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公积金贷款两次的缴存职工家庭;

(八)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符合上述贷款申请条件的,可持相关证明,按照规定和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贷款金额不得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限额:

(一)根据还款能力计算的贷款金额;

(二)贷款金额按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存款余额的倍数计算;

(3)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金额;

(4)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本条中还款能力、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由公积金中心拟定,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等相关条件,参考贷款申请人意愿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剩余土地的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法定利率如有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第四章组合贷款

第十二条组合贷款是指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求,贷款申请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用房贷款的贷款方式。

第十三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用房贷款条件。

第十四条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按本办法第九条计算确定,组合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规定比例;组合贷款的商业用房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根据资金来源,贷款组合将执行相应的住房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合作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应提交签署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和婚姻状况;

(二)采购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3)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四)还款能力信息;

(五)还款账户信息;

(6)个人信用报告;

(七)异地贷款的,为异地贷款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

(八)其他必要的贷款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购房情况、家庭住房套数、当前贷款申请情况、信用信息等进行综合审核。,并做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

第十八条贷款申请由公积金中心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及相关当事人签订贷款合同;组合贷款的贷款申请人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贷款申请额度超过月(季、年)贷款资金计划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应优先向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并按贷款申请人预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办理审批和发放手续。

第十九条本合同签订后,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将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公积金中心收到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的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购买新房的,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从受委托银行划入住房开发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若为再交易住房,贷款资金将由受托银行按贷款合同约定划入卖方(即原房屋产权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如实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配合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不配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平均资本还款方式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选择任何一个。还款方式选定后,在合同期内不可更改。

第二十三条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资金应采取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贷款逾期,先还逾期部分,再还正常部分。对逾期部分,应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提前还款包括部分提前还款和全部提前偿还剩余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应符合相关业务规定,在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解除贷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处分借款人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对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1)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申请公积金贷款(尚未发放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

(4)借款人因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或累计六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6)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多次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清偿债务、赠与或擅自以其他形式处分抵押财产的;

(七)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被政府征收;

(8)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

(9)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托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

(十)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处分抵押物后,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追偿;价款超过应付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

第七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房地产抵押是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担保。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以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将产权抵押的,应当取得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借款人未能提供足额抵押的,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以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有效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十条抵押期间,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财产,负责维修、保养和保证其完整性,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和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债、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抵押财产。

抵押期间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地产统一归集时,借款人应提前通知公积金中心。征收的补偿费应按有关规定优先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筹集资金提前还清贷款;提前还清贷款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更换抵押物或者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

第三十三条组合贷款的担保应当采用相同的担保方式,设定相同的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时,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按照各自的债权进行受偿。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给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向公积金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积金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不良行为进行登记,依据法律法规将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公积金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存款条件、贷款额度、首付比例、贷款期限等未具体规定的事项。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由公积金中心拟定,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并执行。

第三十八条如遇水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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