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市申报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政策

荔浦市申报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政策,第1张

荔浦市申报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政策

荔浦申报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农场评审政策。

一、自治区级、桂林市级、荔浦县级示范点参与者

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家庭农场,如示范家庭农场2021示范农场,要求市场监督注册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如果荔浦县一级的示范场对脱贫致富有成效,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二。选择条件

01有相关资质

自治区: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农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自有土地,或者依法取得其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出让期限原则上为5年以上。

桂林市荔浦县: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农村户籍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2.家庭农场劳动力主要由家庭成员组成,非永久年雇工或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农户人数。

3.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土地租赁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主要用于涉林经营活动,林地承包或流转期15年以上),具备基本办公设备,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场所环境良好,布局合理。

02经营规模适中

1.种植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原则为50亩以上(规模为自治区和桂林市通用标准,荔浦级要求30亩以上)。对资金和劳动力投入大、经营要求细、经营效益好的生产项目,可适当降低面积规模。

2.从事造林、育林(包括林业、种植、养殖用林地)等涉林经营活动的家庭农场,林地面积150亩以上(规模为自治区和桂林市通用标准,荔浦一级要求10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期限15年以上(本条适用于自治区)。

3.养殖家庭农场的规模要求原则上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自治区:存栏母猪1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笼养蛋鸡1万多只;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每年屠宰肉羊300多只;年屠宰肉兔50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2万只以上;标准池塘20多亩,产量2万多斤;200多平米的网箱养殖,产量10000多斤;饲养1000只以上、产量2000公斤以上的甲鱼;龟塘5亩多,产量3000多斤。对上述养殖家庭农场,经营效益好、辐射带动力强的,经营规模条件可适当放宽。列入国家禁养和禁食类别的野生动物(特种)养殖场不得推荐为示范家庭养殖场。

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和年产量(产值)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

桂林市级:畜禽水产家庭养殖场,其规模要求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该种畜可繁殖10头以上奶牛;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每年屠宰肉羊300多只;年屠宰肉兔5000只以上;库存鸡蛋10000多个;年屠宰肉禽2万只以上;标准鱼塘20多亩,养鱼年产量10000多斤。其他特色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4.对综合养殖、加工的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经营用地面积和畜禽年出栏(产量),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又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和效益。综合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荔浦县:存栏母猪3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存栏奶牛30头以上;该种畜可繁殖5头以上奶牛;年出栏肉牛30头以上;每年屠宰肉羊200多只;每年屠宰肉兔3000多只;库存蛋禽6000多只;年屠宰肉禽15000只以上;标准鱼塘15亩以上,养鱼年产量7000公斤以上。其他特色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15万元以上。

对综合养殖、加工的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经营用地面积和畜禽年出栏(产量),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又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和效益。综合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15万元以上。

贫困村家庭农场申报标准,能增加当地群众收入,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可适当放宽。

03运行管理标准(各级通用标准)

制度健全,建立购销台账,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04运行稳定,效益明显(各级通用标准)

1.生产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商品率高。农业收入已达到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家庭年收入高于当地农民30%以上。

2.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按照生态农业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清洁生产和废弃物集中清理。

3.在科技应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05优先条件(各级通用标准)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家庭农场已获“三品一标”或省部级名优农产品认证;该产品已注册。

三。选择程序

01自治区

(一)家庭农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如实填写《广西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1 .营业执照;2.土地出让合同备案证明及清单;3.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报表;4.家庭农场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省部级名优农产品、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5.被评为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证明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管等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定本县(市、区)推荐名单,并将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及材料、县级多部门联合评审意见、2021年广西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自治区桂林市一级的评审过程。

02桂林市

(1)家庭农场应向荔浦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荔浦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城市名单。推荐名单经荔浦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3)桂林市重视程序评价。

03荔浦县

(一)家庭农场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机服务中心室申报。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对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确定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名单。推荐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情况,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园林、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并将评审和推荐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

(4)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对荔浦家庭农场示范场进行评估,并在荔浦农业农村局网站向社会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下文认定为“荔浦家庭农场示范田”。

四。申请各级家庭农场示范点需提供的材料

01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2.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流转合同的合法有效证明及汇总表(复印件);

5.2021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报表;

6.家庭农场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省部级名优农产品、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7.中国人民银行家庭农场信用查询表。

8.其他证明材料。

02各县(市、区)(桂林市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需提供的材料:

1.在《桂林市X批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2.桂林市第X批家庭农场示范场XX县(市、区)推荐书摘要。

03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材料

(荔浦县):

1.在荔浦市X批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2.荔浦市X批家庭农场示范场XX镇人民政府推荐汇总表。

咨询联系单位:荔浦农业和农村局

联系人:陆

联系方式:0773-721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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