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嘉已备案满七年的非标电动车5月底前需回收注销
关于非标电动自行车丢失的公告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数量快速增加,交通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严峻。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已登记的非标准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满七年的,不得上路行驶。
现公布以下备案七年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具体名单附后)。请下列车辆的车主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车辆交由具有回收资质的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并持车辆回收证明到永嘉县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按丢失车辆办理注销登记。
特别提醒:凡备案满七年或已注销登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准上路行驶。以上情况交警部门将扣留车辆,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特此公告!
识别上方二维码查看下载永嘉县备案七年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名单。
永嘉县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一体化改革工作专班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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