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免
[享受主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预付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将暂停预付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预征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征率减征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对应栏目中填写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减按1%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减按3%)对应栏目中填写,相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减税”对应栏目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中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销售额不含税”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缓缴所得税
[享受主题]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报告期内进行预缴申报后,可将当期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至2021年第一个报告期。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政策。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办理个人所得税营业收入纳税申报后,可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延期至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不抵扣个人所得税,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一并缴纳。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期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在单位投保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应分阶段递减
[享受主题]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免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支持的指导意见》(石国朱坚〔2020〕3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阶段延长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在2020年暂停缴费
[享受主题]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2021年可以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未按月缴费的,可在2021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可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五、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时,可按规定享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题]
对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优惠内容]
对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租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本地文档
六。继续落实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题]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延续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政策包括:
(一)金融机构向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户授信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指单户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贷款【无授信额度的,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农户在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90%计入总收入。小额贷款是指农户贷款总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单笔贷款。
(3)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农户贷款总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单笔贷款。
(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90%计入总收入。小额贷款是指农户贷款总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单笔贷款。
(5)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服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的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保费后的余额。
(七)纳税人为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对上述融资担保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