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同等防疫责任
1.严格落实防疫同责的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的要求,严格落实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的防疫主体责任,共同督促从业人员落实防护要求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防控工作制度、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流程,明确部门和专人职责,强化落实,严防单位内部发生聚集性疫情。
2.掌握实际就业分布情况。由于劳务派遣工作岗位分散、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各劳务派遣企业应建立健全用工单位管理台账和被派遣员工岗位分布情况,全面掌握被派遣员工分布情况,与用工单位明确界定监管边界,不得出现“管用分离”、“不管不顾”的情况。
3.落实属地政府的各项防控要求。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及时组织员工接种疫苗,做到“疫苗全收”,定期参加核酸检测,做到“疫苗全收”。全市大筛查期间,核酸检测按全市统一频率要求进行。做好送员工回京的防控工作,如登记管理、隔离观察等。
4.完善相关场所防控管理措施。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要严格落实“扫码测温”等防疫措施和人员进出经营场所、工作场所佩戴口罩的要求。落实通风、定期消毒等防控措施,提供流水冲洗设施、洗手液等洗涤用品。加强员工宿舍管理,做好通风和消毒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隔离观察室。
5.做好关键岗位员工的防疫工作。派遣企业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定期沟通检查制度,协助用人单位指导被派遣员工在进口冷链食品装卸、运输、加工、销售等关键岗位,严格执行所在行业相关防疫要求和措施,增强防护意识,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和手套,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罩,避免货物表面与体表频繁接触。
6.做好防疫物资保障。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储备足够的疫情防控物资,包括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防护等级以上的口罩)、手套、防护服、消毒剂和洗手消毒剂等必要的防控物资;定期给员工发放口罩等防疫用品,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7.加强防疫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通讯技术和手段,建立防疫公告渠道,与被派遣员工畅通沟通。积极开展防疫知识宣传,及时更新发送新的防疫要求,确保派遣员工“第一时间”知晓防疫要求,增强防疫意识;认真组织防疫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处理流程,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员工养成“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筷子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咳嗽或打喷嚏时注意遮挡。疫情期间,要做好员工的护理工作,及时报告个别员工的症状,不要带病上班。
8.加强对派遣员工的日常监督管理。派遣企业应当协助用工单位完善被派遣员工的防疫信息管理台账。要落实“所有连接都要做”和“所有检查都要做”的要求。用工单位负责建立被派遣员工的健康监护制度,每天登记员工的健康状况,发现身体不适及时报告和就医。密切关注中国疫情变化。对于有本地确诊病例相关区域居住史的员工,或与国内已公布的报告病例行程有时空有交叉的员工和共同居住者,一旦发现,应迅速果断地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控制措施。认真落实员工宿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员工宿舍管理制度。疫情应急处理期间,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员工日常工作生活的管理和监督,引导个人行程尽量控制在“居住地-工作地”两点一线,尽量减少工作之外的活动,减少不必要的聚集活动,不组织聚集活动,减少在封闭场所的活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二。敦促个人实施保护要求
9.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派遣企业应协助用工单位督促员工个人根据医疗机构体检意见进行疫苗接种,做到“疫苗全收”。针对派遣员工流动性大、季节性波动明显的特点,用人单位建立员工防疫信息动态管理台账,重点做好新员工预防接种工作;配合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接种人员跟踪和不良反应监测。
10.定期参加核酸检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派遣员工参加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疫情应急处理期间,根据当地防疫部门要求增加检测频次,组织检查,确保“不漏一人”、“多次”。
11.敦促减少聚会活动。派遣企业应协助用人单位指导员工认真落实个人防护要求。进入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口罩,严格执行“扫码测温”。加强个人卫生,及时洗手或使用一次性消毒用品进行消毒。打喷嚏或咳嗽时,使用纸巾、手帕、袖子等。,并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疫情应急处理期间,应督促员工在休息期间减少不必要的外出,避免前往人群聚集的场所,特别是空气体流动性差的场所,减少聚集、聊天、打牌等活动,降低聚集感染风险。
12.加强应急培训指导。运用现代通讯技术和手段,督促员工及时学习最新防控要求,加强防疫宣传教育和应急指导。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疑似症状时,应及时主动向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报告。在去医院的路上和在医院看病的时候,要一直戴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确认自己是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或者确诊病例后,应当立即主动向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报告,并配合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
三。应急处理和信息报告
13.设立隔离区并及时报告。被派遣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防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对该员工及其接触的人员和工作区域进行隔离,并立即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在落实各项处置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告知员工所属的劳务派遣企业。
14.封闭相关区域并消毒。用人单位要根据医学观察和疾控部门的要求,迅速关闭其工作场所、职工宿舍等生活场所,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和用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采取措施防控密切接触者。
15.做好确诊后的病例处理工作。按照“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要求,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和疫点消毒工作。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或者采取暂时关闭作业场所、暂停生产经营等措施,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16.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派遣企业在获知被派遣员工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报告,同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病例信息;区人力社保部门接到单个案件信息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同时,进一步核实相关处置信息,24小时内将案件及处置信息书面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如发生群体性或聚集性感染,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必须第一时间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