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补贴申报对象+标准
补贴对象和标准
(1)建设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自用充电桩(组)按装机功率按交流电每千瓦100元、DC每千瓦2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充电桩(组)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集中式公共(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装机功率给予投资者一次性补贴,交流电每千瓦150元,DC每千瓦400元,单个充换电站最高500万元。
集中式公用(专用)充换电站是指指向地方电网企业直接申报安装接入,充换电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315KW,向社会所有车辆开放的充换电站。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共(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助标准参照自(专用)充电桩(组)补助标准执行。
主体共建的若干公共(专用)充换电站,通过自主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投资方为补贴申报单位。
充电设备安装模块总功率与外接容量不一致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给予补贴。
(2)运营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充电设施(BOT充换电站除外)的年度累计充电量,按照分段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投资者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万(含)千瓦时,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千瓦时(含),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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