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育儿假工资发放规定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员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
女职工生育一周岁以下子女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保证哺乳时间,提供哺乳条件。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保证哺乳时间和提供哺乳条件的,经与本人协商,单位可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生育津贴标准给予津贴,不影响晋升和调资,工龄计算。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除以365(天),再乘以产假的具体天数。
产假时间:
1、正常分娩,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难产或剖宫产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生育三个子女的,产假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十五天;
5.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产假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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