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胶州湾2022-08-11  6

天津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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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2年20件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标准

缴费年限为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缴费年限为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由1470元提高到1560元。

二、其他待遇标准

(一)2022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发放标准由906元提高到96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按照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一次性发放。按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的,按新标准执行;按6月1日以前的时间,按原标准执行。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发放。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的,按新标准计算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登记时间在6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4)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申请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的,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按新标准确定;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待遇等待遇的调整,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权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任堇社规字〔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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