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社会中的保险费缓缴政策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 ,经批准后可继续。
应用条件
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当是生产经营困难但有望恢复、暂时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前无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缓缴的除外),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上年末净利润亏损,申请递延前连续三个月净利润亏损(当年新设立企业不考虑以前年度亏损,经营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亏损月数按实际经营月数计算)。
(二)企业已采取措施稳定就业,近六个月内未批量裁员(申请延期当月参保缴费人数比申请前六个月参保缴费人数减少10%以内20人)。
(三)企业申请缓缴前三个月的货币资金月均余额低于企业申请缓缴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倍,可能导致职工工资难以按时足额发放。
注: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外包企业不得申请延期支付。
申请材料
(1)《无锡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线下提交一式两份);
(2)能够证明符合困难企业认定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材料;
(三)申请延期前六个月工资支付和员工在职情况的证明;
(四)申请延期前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五)资产担保或其他有效支付担保信息,范围如下:
申请企业提供资产担保的,应提供企业拥有且未设定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运输工具、汇票、支票、本票、存单、债券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由银行提供担保的,应提供银行保函原件。
担保人提供资产担保的,应提供支付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所拥有且未被抵押、质押的财产、交通工具、汇票、支票、本票、存单、债券的权属证明复印件,以及支付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注明提供社保支付担保的目的)。
上述担保资产的价值不得低于申请延期支付的费用总额,企业应提供资产价值的相关证明材料。缓缴期内担保资产权属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重新提供担保资产的资料。
(六)能够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其他材料。
处理地点
提醒
1.缓缴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关系终止或者死亡的,由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将个人账户支付到账户,办理退休、转移、退出工作或者一次性待遇结算等手续。
2.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提前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