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处理办法
未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
3.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因用人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缴;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人员不能享受相应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失业保险金的人: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上述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为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