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十年禁渔期”。根据全市统一部署,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丰都县自然水域20条河流将全面禁渔。
一、禁渔区:
丰县禁渔水域包括长江干流、龙河、曲溪河、小佛河、郎溪河、赤溪河、温溪河、玉溪河、大山溪河等20条河流。
二。处罚标准:
非法捕捞的,按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违规行为的电话号码:
如果市民发现您身边有非法捕鱼或钓鱼的行为,可以拨打相关部门的电话进行举报。
报警电话:110 023-70686287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一举报电话为023-70606527 023-86601931。
提示:1.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以外的水域,禁止休闲垂钓。每个垂钓者应该使用一根钓竿(钓鱼线)和不超过两个钩子和尖头的钓具。
2.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以外,禁止在禁渔水域使用下列工具或者方法进行休闲捕捞:
(一)国家和我市公布的禁用渔具;
(二)渔具、视频教具等工具;
(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巢材;
(4)以泥鳅、虾等水生生物为巢材;
(五)使用船、筏、其他漂浮物和其他工具;
(6)对于钩宽大于2cm的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3.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以外,禁止在禁渔水域捕捞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休闲垂钓。
捕捞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归原水体。
4.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以外,在禁渔水域进行休闲渔业应当遵守:
每天垂钓期间,每位垂钓者保留的渔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公斤,超出部分应立即放回原水体。
单次渔获(只)重量超过2.5kg的可保留,其他渔获应立即放回原水体。
5.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以外禁止捕捞的水域休闲捕捞:
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不纳入捕捞管理。
6.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外,禁渔水域休闲渔业的常见渔获量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1)青鱼(俗称螺青)、草鱼(俗称草棍)、鲢鱼(俗称鲢鱼)、鳙鱼(俗称鲢鱼)、鲶鱼(俗称鲶鱼巴郎),总长度不小于30cm
(2)鲤鱼(俗称鲤鱼)、鲇(俗称公鸡壳、红尖、绿尖),全长不小于20cm
(3)鳜鱼(俗称鳜鱼、母猪壳)和鲫鱼(俗称鲫鱼壳),全长不小于10cm。
不符合上述规格的渔获物应立即放回原水体。
》》》》》重庆禁渔期(无禁渔时间+无禁渔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