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生育津贴最新政策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的通知
各区市医保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省医保中心: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现就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生育保险职工生育、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或补充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折算为每月30天,按日发放。时间标准如下:
(1)自然分娩128天;难产(含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妊娠三个月以内流产(包括宫外孕)的15天;孕晚期或以上流产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98天。
怀孕月份为28天,即4周为一个月。
(3)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后7天;宫内节育器取出后3天;输卵管结扎30天;输精管结扎术15天;输卵管再通30天;输精管切除术15天。
或流产结合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的原则,不叠加享受。
(四)上一年度没有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照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
三。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20年5月1日前生育、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政策执行;2020年5月1日零时以后生育、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