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1张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2021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通知

厦门市关于申报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我市2021年(2021年7月-2022年6月)各类参保人员社会保险

一、申请时间

2021年5月10日至6月25日。

二。应用方法

(一)企业在职被保险人年度申报

1.参保单位应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上一年度(2020年1-12月,下同)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1年社会保险缴纳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执行。

2.参保单位办理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化,缴费工资不变。

3.参保单位未按规定为拟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参保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本人并签字确认,参保单位存档备查。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年度申报(包括雇用的合同工)

1.在厦门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其他险种两个口径的缴费工资,未纳入厦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申报除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缴费工资。

2.在厦门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其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以人社部门审核的确认数为准,其他险种的缴费工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3.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于6月20日前完成对人社部门生成和提供的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核对,并于6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4.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对其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应按本企业在职参保人员的要求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三)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申报

1.由厦门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以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养老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拨基数。

2.省级政府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纳入省级养老保险计划的参保单位,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发布的其退休人员2020年平均月养老金。

3.各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以原养老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

4.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所在单位补偿的退休人员,除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按月发放的补偿养老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申报

1.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申报采取“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不变的,无需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将原缴费档次作为其2021年社会保险的缴费档次。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年度申报的,2021年的社会保险以新申报的缴费档次为准。

三。声明方法

(一)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可通过“厦门税务”网站直接办理在职或退休人员年缴费工资申报。

(二)柜台申报

参保单位直接填写《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或《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工资年度发放。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年度申报。

四。其他事项

(1)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申报后,税务机关根据我市相关社保政策确定各类参保人员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根据市政府公布的缴费费率自动生成2021年社会保险月缴费额。

(二)5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无变化的,无需办理年度申报,税务机关自动将新增成员申报的缴费工资作为2021年社会保险的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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