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服务增值税优惠

文化服务增值税优惠,第1张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下列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增值税100%退税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政府报刊,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新华社和军队各部门的政府报刊。

上述各级机构不包括其下属部门。机关报刊增值税进退范围为一个单位、一份报纸、一份期刊内。

2.专为儿童出版的报刊,中小学学生用的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刊。

4.少数民族语言的出版物。

5.盲文书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本公告附件1所列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下列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50%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行100%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出版物除外。

2.本公告附件2所列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生产业务实行100%增值税政策:

1.用少数民族语言印刷或制作出版物。

2.本公告附件3所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和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和县级以上党政部门、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出租方式取得独家出版权印刷发行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的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以及因改制重组尚未变更出版发行许可证的单位,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和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对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应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不单独核算的,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反规定并多次违反规定的出版单位和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非法出版物、出版单位和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及时通报相应的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5.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退税政策。

六、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由金融监督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部分企业实行“先征后返”税收改革有关预算管理暂行规定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的相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包括与图书、报纸、期刊一起销售且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磁带等信息载体。

(2)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规定: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所称“专门为儿童、青少年出版的报刊”,是指主要面向初中及以下儿童、青少年的报刊。

(四)本公告所称“中小学生教材”是指普通中小学生教材和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普通中小学生教材是指根据国家中小学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编写,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格的单位提供的正式教材。具体操作要以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教材范围为准。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设置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使用的教材,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材。具体操作根据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确定。中小学生教材不包括各类教学参考书、绘本、读本、课外读物、作业本等各类教材。

(五)本公告所称“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刊”,是指主要面向老年人的报刊。具体范围见附件4。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以“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公告所称“科普单位”是指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媒体,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简单方式,向公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八。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免征的增值税,在接到本公告前已征收入库的,可在纳税人次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抵扣或退库。纳税人已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申请免税前收回专用发票。不能收回专用发票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100%增值税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清单。

2.实行50%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报纸名单。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增值税100%退税政策的印刷企业名单。

4.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刊清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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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21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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