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解决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问题的30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帮助重点地区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力度,千方百计稳定市场主体,全力促进经济稳中提质,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包容性救济支助措施
(1)全面落实新的综合税费支持政策。
1.增加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退税。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月全额返还的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的企业。,股票津贴会一次过退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制造业中小企业延迟缴纳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延期缴纳6个月;2022年一、二季度部分税费,延期6个月。中型制造企业缓缴比例为50%,小微制造企业缓缴比例为10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小规模纳税人分阶段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预付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将暂停预付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范围。按照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标准,将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加大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按3年折旧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或10年的,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单位价值的50%。将科技型中小企业RD费用企业所得税抵扣比例由75%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对服务业等行业实行税收减免。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和15%抵扣应纳增值税;对公共交通和长途客运、客运轮渡、出租汽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服务免征增值税;航空公司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加大降费政策支持力度。
7.继续实行降低费率和返还社保的政策。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回稳岗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水费延期支付。受疫情影响,缴纳水费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不停止供水的情况下,申请延期缴纳不超过3个月。具体办法由市水务集团制定。(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
9.降低检查费用。市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单位将餐饮住宿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按收费标准减收50%。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费按收费标准降低25%,起重机械、锅炉安装及定期检验监督检验费按收费标准降低15%。服装、儿童家具、益智玩具等行业企业产品检测费按收费标准降低10%。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按收费标准减免30%。温州市有关部门负责检查和收费的,按照温市发〔2022〕7号文件规定执行。2021年,温州市20家工业龙头企业和40家高成长企业计量、校准、检测服务收费,收费标准降低20%。10种在“5+5”行业广泛使用、数量大、范围广的计量器具,在收费标准上降低25%收费。测量仪器(红外测温枪、温度计、疫苗冰箱等。)用于本市疫情防控的免交校准和检定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0.增加企业工会经费返还。2022年1-6月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100%返还,其他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50%返还。(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11.网络服务费减免。对市政府相关部门下发或宣布停业的网吧,运营商减免电信宽带费3个月。(责任单位:市文体旅游局)
(3)加大减租政策支持力度。
12.国有减租。乐发[2022]2号文件第一季度减租、免租申请,4月底受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住本市主管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经申请、审核后给予3个月租金核减,从第二季度起执行。疫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关租金减免政策。如果涉及到二次出租(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费用、管理费、站位费、展位费等。),减免政策必须落实到最终用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城建投资集团、市交通水利投资集团、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
(4)减轻疫情防控负担。
13.进行免费的常规核酸检测。2022年,将餐饮企业、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照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免费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疫情防控办公室确认,属地执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局、各镇街)
(五)继续加强金融支持。
14.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和降成本力度。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市级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担保率在2021年基础上下降20%。(责任单位: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市财政局)
15.增加金融稳定性。充分发挥应急贷款资金作用,简化手续和流程,在月利率4.5%的基础上降低月贷款手续费20%,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过桥”贷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16.完善金融救助机制,帮助企业。实施“连续贷款+灵活贷款”机制,做好住宿、餐饮、交通、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续贷、展期工作。,受疫情影响严重。第二季度新增贷款20亿元不还本,利用保险机制释放企业存款5亿元。(责任单位:市银监会)
17.加大对文化旅游企业的资金支持。建立健全重点文化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和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文化旅游企业抵押物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增贷款利率,适当延长信贷还款期限,扩大文化旅游消费。(责任单位:市文体旅游局、市金融服务中心、市银保监管组)
二。服务业救助配套措施
住宿和餐饮、零售和旅游支持措施。
18.缓缴失业保险费。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部署,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企业可以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税务局)
19.对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企业给予支持。经认定承担全市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供应的企业,2022年享受总部经济政策或同等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展览支持措施。
20.加大展会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网上博览会,制定《乐清市2022年重点网上国际博览会目录》。对参加《目录》内展会的企业,给予每届展会80%的参展费用,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0元(同一展会已享受线下展会补贴的,不再享受线上展会补贴),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3次线上展会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文化旅游产业配套措施。
21.加快旅游业的恢复和发展。提高来乐旅游奖励标准,对当地旅行社2022年接待市外过夜游客4000人以上,超过20元/人的给予奖励。与乐清地接旅行社合作年发送量2500人次以上的国内(市外)旅行社,根据年发送量评选出前5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文体旅游局)
2.支持旅行社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党建活动、工会活动、展览活动和商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按规定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议等服务,预付款比例可适度提高。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宿、文化旅游消费示范点(聚集区)、A级旅游景区等。纳入治疗和疗养活动范围。支持学校在市内开展研学活动,支持有资质的旅行社和相关运营机构承担研学服务。(责任单位:市文体旅游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委工委)
23.加快落实旅游产业扶持和奖励资金。2021、2022旅游行业奖补资金不纳入乐清奖补项目总量控制。尽快启动旅游企业2021年度奖补申报程序,加快兑现年度奖补。(责任单位:市文体旅游局)
24.发放景区电子门票优惠券。整合各类资金资源,投放重点景区电子门票券不少于200万张。(责任单位:市文体旅游局)
(4)实体影院配套措施。
25.给影院补贴。电影院在此前春节文化大礼包措施的基础上,继续按座位数补贴4个月(2022年3月至6月),每个座位每月25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5)物业支持措施。
26.补贴物业防疫物资、消毒等费用。对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购置防疫物资、消毒服务等方面的额外支出,根据企业管理的住宅物业项目实际建筑面积和实际购置付款凭证,分级给予补贴:50(含)-100万平方米以下补贴限额为1万元,1(含)-200万平方米以下补贴限额为2万元,200平方米以上补贴限额为4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6)交通运输行业的配套措施。
27.继续实施高速差别化收费。关于贯彻《浙江省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差别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省字〔2022〕1号)。落实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公路通行费65%的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布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设备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实行市、县(市、区)拥有或控制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
28.继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目录》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三。加强服务保障措施
29.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和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以申请延期办理。相关拖延行为未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局、各行政审批部门)
30.抓好政策落实。加快建立涉企政策统一发布机制,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本政策涉及的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指南和操作指南在惠企政策“直通车”发布。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深度整合企业相关数据和要素资源,探索“享而不用申请”的方式,推动资金直投企业。完善受益企业政策问题协调处理机制,由市“两健”办牵头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两健”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附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享受奖补的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政收入在本市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于本市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实现的统一管理办法,归入温州汇奇利民直控系统,按现行财政体制共享。与中央、省、温州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及我市其他现有政策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高标准的原则执行。根据“每亩都是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享受基金奖补政策。本政策的奖补不纳入总量控制。
3.执法效力。本政策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2022年4月1日起参照本政策执行,与本相关政策一致。除时间限制外,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具体申报指南另行制定。我市发布的其他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在执行本政策过程中,如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大变化,直接按上级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