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育报销政策

青岛市生育报销政策,第1张

青岛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流产,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1。计划生育

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早孕检查。参保女职工在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城阳区的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早孕检查,或者在其他区市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早孕检查的,医疗保险基金只按规定承担首次早孕检查的费用。

(2)孕中期和孕晚期的检查。参保女职工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中晚期检查。多次妊娠检查可在不同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并按规定结算。

(3)分娩。参保女职工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

2。计划生育手术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引产、绝育及绝育后再通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医疗费用范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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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20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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