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假文件规定

吉林省产假文件规定,第1张

吉林省产假最新标准(持续更新)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具体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产假和护理假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事业单位设立育婴假;

(四)十六周岁以前的儿童入托(幼儿园)、入学、就医等。,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边境一定范围内有新生婴儿的家庭,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员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延长产假至一年。延长产假期间,按原金额的75%支付工资,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和计算工龄。

此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复通输精管的,休息十五天;

(四)输卵管结扎再通术,休息二十一天;

(5)妊娠二十八周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98天。

如果同时进行两个以上的手术,休息时间将合并计算。休息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和奖金照常发放,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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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19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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