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通知》精神, 提高技能防止失业》(人社部发〔2022〕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缓缴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6号),结合江苏省实际, 现就分阶段实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职工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保险的范围和期限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适用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雇工的单位,按照企业办法缓缴。对于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参保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应缴纳部分和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在缓缴期间免缴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可在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申请流程
(一)参保单位填写《江苏省贫困行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附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申请。
(二)2022年4月已缴费的参保单位,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可延期一个月,也可退回4月份的会费。如果收取的费用需要退还,则无需申请。税务部门提供单位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权限,按程序分批发起退款。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相关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成功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按月申请。
三。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申报的行业类型确定参保单位的延期资格,不增加参保单位的事务性负担。
参保单位现有信息不能满足认定延期缴费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其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束延期付款和逾期付款
(一)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缴纳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底前缴纳到位。
(2)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提前终止缓缴,提前缴纳缓缴费用。
(3)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实记录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
(4)缓缴期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当先为本企业职工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定岗位回报政策、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补贴等相关待遇。工伤保险费缓缴不影响企业和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5)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延期费用,然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除特殊困难行业按月申请阶段性缓缴外,可继续申请我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各地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完善内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传输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其期限、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缓缴信息,缓缴信息应当在退税前传递给税务机关。
各地要加强工作调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以上级部门要求为准)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税务局共同研究后,按季度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江苏省贫困行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