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个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保

敏达2022-08-10  17

南京5个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保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关于分阶段实施贫困行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我市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贫困行业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实施政策如下:

一、适用范围

贫困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政策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雇工的单位参照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二。保险类型和延期付款期限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还的月供可以在2023年底前还。缴费基数可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申请流程

(1)申请渠道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向所属社保机构提交申请:

1)网上申请:单位将签字盖章的《江苏省贫困行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扫描、上传并发送至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邮箱(邮箱见附件城市联系方式)。

2)离线申请:单位向其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签字盖章的《江苏省贫困行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2)申请时间

2022年4月已缴费的参保单位,从5月起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月份可以延长一个月,也可以退回4月份的费用。如果收取的费用需要退还,则无需申请。税务部门提供单位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权限,按程序分批发起退款。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相关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5日。

四。注意事项

(一)缓缴期间,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单位应当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参保单位以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确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且参保单位现有信息不能满足确定缓缴资格需要的,为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其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成功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按月申请。

五、终止缓缴和逾期付款

(一)参保单位应当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缴纳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底前缴纳到位。

(2)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提前终止缓缴,提前缴纳缓缴费用。

(3)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实记录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

(四)缓缴期间,职工需要转移社会保险并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当先为本企业职工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定岗位回报政策、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补贴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延期费用,然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除特殊困难行业按月申请阶段性缓缴外,可继续申请我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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