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这20项证明不再由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意见,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认定工作。
意见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证规范制度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印章”“社区成为办证大本营”等现象。
意见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各地区要在与现有清理证明事项政策措施相衔接的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未经国务院批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得发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虽有法律法规,但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应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要求按程序修改法律法规,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发放。
各地区要部署开展“社区全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上下联动,重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发证、不应当发证、应当由有关部门发证的事项,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制定服务指南,避免管理和服务中的“真空”,防止工作断链,最大限度保障居民办事创业便利。
此外,意见还列出了第一批20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证的事项,包括:
亲属关系的证明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注册账户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犬只证书
无犯罪记录证明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证明(业绩证明)
失踪人员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出生证明
活着的证明
死亡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
残疾状况证明
婚育状况证明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房产证
继承权证明
市场主体的住所证明
证书遗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