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
一.限制排放场所
黔中大道(不含两江假日酒店至彭水两江大桥段)、广场临江河堤、吉祥广场(吴与余良江交叉口)、县人武部办公楼临江河堤、腾龙苑临江河堤、两江行政办公楼临江河堤,除上述六处限制场所外,市区其他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区
金义烟草公司-彭水中学-体育馆-吴江明珠大酒店-两江行政办公楼-外河坝客运站-乾隆阳光国际小区-彭二小-金山广场-县人民法院-湘江豪园小区-韩官路-山谷公园-豆芽湾-森林希望小学-吴江三中
三。禁地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道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和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相关责任管理单位应当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放生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四。限制放电时间
2022年1月31日(农历除夕)至2022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十五),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地点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不得燃放。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严格管理烟花爆竹。县城燃放区内允许企业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C类和D类产品,如喷放式、旋转式、玩具式(烟雾式、摩擦式除外)、鞭炮式(除“土炮”、“大夹小”、“炮中炮”外)、L类空(火箭、旋转烟花除外)、组合烟花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单剂25克以上、内径30毫米(1.2寸)以上的烟花爆竹、架子烟花、小型烟花爆竹、串珠烟花制品、内桶式组合烟花等专业烟花制品。禁止销售和燃放鞭炮、扔枪、串珠制品。
六。其他要求
(一)各镇、街道根据实际划定燃放区域。
(二)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和燃放不符合县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4)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和看护。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
(六)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彭庙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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