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和广州实际,我市制定并修订了2015年、2020年《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本市再次修订《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办法》相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对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进一步具体细化,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广州实际。《办法》自2015年制定、2020年修订以来,总体实施情况良好,为规范仲裁收费、保障仲裁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办法》存在一定的立法技术缺陷,影响了《办法》的实施效果,不利于广州仲裁的发展。按照程序修订并重新发布《办法》,是保障仲裁业务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广州实现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化国际营商环境,有利于广州仲裁更好地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规则》的衔接,充分发挥其保障涉外法律服务的作用。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仍然是十五条。此次修订保持了《办法》的连续性,主要是对立法技术规范中的缺陷进行调整和完善。
1.《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还。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在开庭前撤回仲裁申请的,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案件受理费部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40%-60%的比例退还。仲裁庭组成并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退还部分案件受理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裁决申请,经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办法》明确,依据该规定重新进行仲裁的,广州仲裁委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和部分案件处理费;但在重新仲裁中,当事人新申请鉴定、勘验、翻译、证人出庭等的。,他们仍需向相关第三方支付相应的案件处理费。
3.《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案件受理费的30%预收案件处理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现行《办法》并未对广州仲裁委收取的案件处理费设定最低金额。其他参考仲裁机构都有根据自身办案成本设定最低办案费额度的做法。在此次《办法》修订中,根据广州仲裁委案件处理费用综合测算,案件处理费最低设定为3000元。
4.针对现行《办法》中存在的其他条文和立法技术上的个别瑕疵,根据相关立法技术规范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技术意见,对个别条文顺序和文字上的瑕疵进行调整完善。
三。措施的有效性
修订后的办法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