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和禁放城市):
(一)万盛街建设社区、万新社区、新田社区、江山城社区、万东北路一段社区、万东北路二段社区、宋林社区;
(2)林东街道官井湾社区、清溪桥社区、铁路村社区、和平村社区的区域;
(三)万东镇环友社区、毛池园社区、红枫社区、海棠社区、塔山社区以及李咏社区、花花田社区、建新社区、天池社区的城区。
二。下列区域或禁放区以外的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道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重点防火区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用火的区域或者场所。
相关责任管理单位应当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和放行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3.禁止在禁放城市和场所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的烟花爆竹。
五、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和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有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按照说明书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住区内住宅楼的阳台、窗外、走廊和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飞机空、建筑物、公共绿化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3)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的安全通行空;
(四)不得使用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格管理烟花爆竹品种。万店经济开发区燃放区域内允许企业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为礼花弹、旋转玩具(烟雾、摩擦除外)、鞭炮(除“土炮”、“大夹小”、“炮中炮”外)和丙类、丁类组合烟花(火箭、旋转烟花除外)。禁止销售和燃放单剂25g以上、内径30mm(12”)以上的烟花爆竹、货架烟花爆竹、小型烟花爆竹、吹珠烟花制品、内部简单组合烟花爆竹等专业录放制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清枪、压枪、吹珠制品。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万盛经发〔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