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洛阳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学生身份的变化
第十一条转让
(1)义务教育的转移
1.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允许其转学:
(一)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跨省、市、县(区)迁移或者在本县、区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出国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地居住的;
(三)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居住地跨省、市、县(区)流动的;
(4)农民工子女到流入地就读。
2.义务教育阶段需要转学的学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转校。在征得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在转出学校打印学籍基本信息表,加盖转出学校公章,提交给转出学校。转学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系统中提出转学申请,上传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及证明材料(家庭迁移户口等。)说明转学原因,双方学校及其学籍部门审核后在网上完成。其中,不同学制省份之间办理义务教育跨省转学业务时,应当按照1-9年级执行,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2)普通高中转学
1.普通高中学生因户口迁移、父母(监护人)工作变动等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转学。普通高中转学、学籍变更网上办理。普通高中转学学分省内转学(市内转学、跨市转学)、跨省转学、跨省转出。
(1)省内普通高中转学:由拟转学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内研究决定是否批准转学。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学校,不能接收转学学生。需转入学校的,需严格审核转学条件、户口迁移、父母(监护人)工作变动等相关证明。符合学校要求且学校有接收能力的,经学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校长签署录取通知书。转出学校根据学生的学籍编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并将所有转学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省级学籍管理系统,按照学籍管理程序逐级审批。
(2)跨省转学办理:需要从外省普通高中转入我市的学生,必须具有外省普通高中学籍。学生本人提供转出地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同意接收证明、接收学校和县/区教育部门同意接收证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省级普通高中学籍档案、学生本人户口本等材料原件。高中要认真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后在省学籍系统进行系统外申请。采集照片信息后,将原始材料扫描上传至省级学籍管理系统逐级审批。
(3)跨省转学:河南省转出的普通高中学生必须具有外省户口或符合相关政策。学生提供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录取证明后,携带本人户籍首页和个人页面原件,由转出普通高中扫描上传至省级学籍管理系统。在国家电网和省级学籍管理系统申请转出系统后,按照学籍管理程序逐级审批。河南省普通高中所需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由所在普通高中或县通过省学籍管理系统高中学生档案查询平台办理。
普通高中省内、跨省转学(含转出、转入)须通过全国学籍管理系统网上办理后,方可在省学籍系统办理。
2.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不满一学期者(省外转出者除外);
(2)进入毕业年级;
(3)国际班转普通班;
(4)拟转出学校和拟转出学校在市区或同一县(区)的;
(5)应休学;
(六)无正当理由的其他情形。
(3)与转让相关的要求
1.中小学一年级新生在办理学籍前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因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变更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可出具相关证明,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但转学前应由原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原录取学校负责办好学籍注册,待学籍注册报批后再办理转学手续。
2.义务教育阶段,省内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跨省转学业务全年均可。跨省转业务以转出地具体政策为准。普通高中转学一般在学期末或学年初办理,不在学期中间办理。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3.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中小学校学生在休学期间和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4.接收转学学生的学校,班级规模必须不超过国家规定。
5.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按省级学籍系统程序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或者普通学校的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或者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三条停学和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辍学:
1.因患病、确诊需要停课治疗和休息时间,占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
2.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后,不能在超过学期总学时1/3的时间内上学。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
(2)普通高中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30天以上,仍不能上学并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学生不得因身体疾病以外的原因休学。
(3)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因病休学手续;事假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以上材料由学校初审后上传至学籍系统,逐级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4)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暂停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继续休学。
(五)义务阶段学生休学期间需要提前复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可以治愈或者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由学校核实并上传至学籍系统,经学籍部门核准后,方可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返校,学生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返校。
(六)普通高中不得提前复学,连续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经学校审核并上传到学籍系统后,凭县级以上医院认定可以治愈或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籍部门批准,学生可以复学。
(7)学校按照继续学业的原则安排允许复学学生的成绩。
(8)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应遵守河南省《关于规范未成年学生出国留学的通知》中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学生出国留学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退学、退学、取消学籍。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休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
(2)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鼓励其返校。同时,学生辍学情况将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在义务教育期间保留其学籍,使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3)普通高中学生转入职业学校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后,由转出学校出具同意注销学籍的证明,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职业接收学校会出具学校证明,可以注销他们的学籍。学校和县需要完善省级学籍系统上传原始材料后的学籍变更审核。
第十五条留级和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学生留级。
义务教育一般不允许跳级。德、智、体、美、劳等方面优秀,有提前学习能力,确需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由学校审核签字,学校签字后上传跳级申请电子图像。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跳一级。跳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而且仅限于本校范围。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留级或跳级。
第十六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持相关证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向学籍主管部门报告,注销其学籍。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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