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
基金支付
(一)付款条件。要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被保险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待遇时,被保险人应连续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满2年,并处于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
2.被保险人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长期残疾。,需要长期护理。经伤残评定,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条件。
(二)付款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以下费用:
1.伤残评定后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被保险人发生的与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相关的基础护理、专业护理和辅助器具费用;
2.残疾评估费用;
3.委托装卸服务费。
(3)待遇支付标准。经伤残评定,被保险人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待遇支付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险种、伤残等级、基金收支等因素制定,实行定额或限额支付。
(四)治疗的终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
1.被保险人死亡;
2.生活自理能力有所提高,经重新评估,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终止享受待遇的其他情形。
(5)拒付的范围。以下费用不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内:
1.应当由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
2.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护理费用;
3.国外发生的护理费用;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