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blue的意思2022-08-10  8

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期间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时,实际年龄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缴费年限从原户籍制度实施时起计算。

参保人达到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无论户籍是否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从未参加过居民养老保险的未满60周岁的移民,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移民所在地的规定参保。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青岛市非户籍农民工,其在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之转移的,应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情况。

再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单位和个人在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缴纳的本息全部转移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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