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清蒸鸡2022-08-10  14

2022武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20条

2022年6月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来华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20条措施帮助高校毕业生来华工作。

具体政策如下:

1。先安定下来再就业。

45周岁以下高校毕业生(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凭毕业证可在本市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迁入落户。

二。减轻租房和安居的负担。

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含教育部承认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6年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汉就业创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家庭在汉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在资格有效期内租住人才租赁房的,按不高于市场租金70%的比例缴纳租金,累计减免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别免租2年和1年,免租金额分别不超过每月2000元和1500元。本通知发布前,留在国内的同等条件高校毕业生,现租住租赁期限在3年以下的人才租赁房的,凭有效资质在剩余租赁期限内缴纳不高于市场租金70%的租金。

鼓励各区建设青年人才家园,为毕业后6年内有意愿来华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长7天的免费住宿以及就业咨询、创业指导、人才交流等综合服务,为其来华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三。稳定政策岗位。

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用高校毕业生规模的总体稳定,加强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实施流程与高校毕业生求职时间的衔接。完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编制资源配置,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编制保障。鼓励各区继续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项招聘。社区专职岗位出现空短缺的,要优先招聘或拿出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急需,地区院校可采取面试、技能测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制定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高层次(博士)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周转库,优先保障教育、卫生、科技等重点领域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化实施“三支一扶”计划,保持一定招聘规模,并将实施范围延伸至中心城区街道基层服务岗位。本市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中,应当有不少于60%的岗位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四。促进面向市场的就业。

充分发挥武汉科教资源、总部经济集聚和“965”产业集群优势,围绕“光芯、屏幕、终端网络”、网络安全、数字创意、人工智能等领域,每年推出10万个以上“高薪优职”。各级信息、国资、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别牵头在工业企业、国有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中征集一批优质岗位,每年1月底、8月底前完成岗位征集,经同级人社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中小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新招用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加强创业平台建设。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形成“众创空室+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大学生创业生态链。积极开展武汉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按规定给予不超过5年每年15万元的奖励,鼓励其吸引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入驻。根据考核,每年被认定的武汉大学创业学院将给予每个创业学院3-10万元的奖金。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最高奖励1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奖励100万元。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30%左右的空间要无偿提供给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

六。加强风险投资的支持。

对武汉大学生“英雄杯”创新创业大赛评选出的优秀项目给予3-5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统筹全市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完善专业化分工竞赛模式,汇聚政府、企业、高校和社会资源,加强对获奖创新创业项目的跟踪支持。扩大“青桐基金”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本深度参与大学生创业早期投资,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帮助我国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成果转化为现实。

七。为初创企业提供担保贷款。

当年按规定比例吸纳高校毕业生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500万元的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就业人员,可按新招聘合格人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每人10万元,最高500万元。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实行电子审批,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八。给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在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外租赁经营场所的,给予每年最高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对返乡创业人员在市级返乡创业园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场地租金、水电费等,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九。给予创业补贴。

毕业五年内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高校毕业生。全市首次对创业六个月以上并带动2名及以上从业人员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上述初创组织注册满一年、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与一次性就业补贴不重复)。对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三大行业”创业,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连续两年给予总额不超过8万元的创业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重复)

十、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

大学生参加创业活动和自主创业可以折算学分。允许以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支持高校完善创业休学制度。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大学生在毕业年度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培训课程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充分发挥创业学院在高校中的作用,力争每年培养大学生和毕业生20万人以上。打造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品牌,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库,定期举办“青桐”创业训练营,支持市场化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孵化器开展创业培训和项目对接,为大学生创业团队提供政策解读和项目指导。

XI大规模就业试用期

鼓励离校2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扩大就业见习岗位招聘规模,在互联网、金融、教育、医疗、公共管理等现代服务业和5G、半导体、新能源等高端制造企业招聘一批见习岗位,每年新建60个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深化国企见习基地全覆盖,推动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实习实现就业。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试用期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在就业试用期内,见习单位应当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双一流”大学生“相约武汉”实习实践计划。每年择优选派200名“双一流”大学生到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区(村、组)开展实习活动;用人单位应当为实习的大学生提供基本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青年人才公寓等相关服务,并可按规定享受实习补贴。

十二。支持和鼓励灵活就业。

充分挖掘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中的就业机会,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新就业形式下合法合规就业,维护职工合理报酬和社会保障权益,加强新就业形式下劳动者权益保护。对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年的补助。对离校未满2年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三。强化技能培训。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400-40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对吸纳离校未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培训人数给予每人500-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将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基金资助培训对象扩大至普通本科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十四。提供持续的就业服务。

加强供需对接,摸清武汉高校毕业生数量和专业,向企业发布高校毕业生及相关专业信息,帮助企业精准招聘。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周”,重点开展系列招聘、访企扩岗、千企进校、就业指导、精准帮扶等“百日冲刺”五大专项行动。以“赢在武汉·赢在未来”为主题,每年策划集中巡校招聘、团体推广、全天候线上招聘、区域行业招聘等100场系列线上线下招聘活动,提供不少于50万个岗位。鼓励面向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推荐高校毕业生来华工作。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600元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搭建武汉大学生留汉就业创业“一键通”服务平台,链接大学生就业创业全周期公共服务、个人和企业各种补贴,实现大学生就业创业“一物联办”。充分发挥“武汉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联盟”和“留汉学子”工作站的作用,完善校企对接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率。

十五。简化和优化求职和就业程序。

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的签字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注册手续。高校要积极稳妥地传输毕业生档案,其中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向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传输;在非公单位就业的,转入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尚未就业的,应当转交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传输要求的学生档案。

十六。精准开展困难帮扶。

将有劳动就业能力的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提供至少3条定向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千方百计促进其就业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确有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加强教育和人社部门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持续跟踪落实实名服务。

十七。维护就业权益。

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的“黑中介”“黑市”、虚假招聘、信用陷阱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在录用高校毕业生时,不得以毕业院校、性别、民族、户籍、地区为限制性要求。大学生退休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切实保障女大学生和残疾大学生的公平就业权利。取消高校毕业生在职体检复读。体检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在有效期内体检结果互认。

十八。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级创空室和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机构给予税收减免。企业在毕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的限额依次抵扣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依次抵扣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九。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完善大学生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体系,开展以就业教育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加强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形势分析,为政府决策、企业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参考。大力宣传我国中小微企业和各级各部门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政策,评选“汉阳青年”等就业创业典型,讲好我国大学生就业创业故事,营造全社会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XX。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工作由高校毕业生在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人才局、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困难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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