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区征兵名单

温州鹿城区征兵名单,第1张

2022年温州鹿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适应新形势任务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浙司〔2016〕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军分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文

一、加强征兵组织领导。成立鹿城区招聘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区招聘工作。区长为组长,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政委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人员以区人武部为主,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卫生健康、退伍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征兵期间,区人武部、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卫生局抽调1人负责征兵工作,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区人武部。各区征兵办公室要制定工作细则,建立日常办公和训练考核制度,确保征兵工作有序开展。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各街镇要成立本单位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以主要领导为组长,落实专人负责征兵工作。

二。强化征兵目标责任。要把高质量完成年度征兵任务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纳入管党治军重要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评比,纳入军地各级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区、镇、村(社区)“三级”征兵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征兵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逐级抓好落实。对未完成年度征兵任务、存在不诚信征兵或退兵问题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党管军队工作考核、征兵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在征兵过程中,对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不论后果如何,一律先调离征兵岗位,再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责任退出部队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地方征兵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地方纪检部门。

三。完善征兵宣传机制。要高度重视征兵宣传教育,构建扩区、镇、村(社区)三级宣传网络。把征兵宣传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计划;将其纳入大学生军训、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将其纳入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初中、小学国防教育课程;将其纳入中学、大学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区人武部会同宣传教育部门成立国防教育讲师团,开展国防教育巡回活动。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全区大学生“征兵宣传周”,6月为全区“征兵宣传月”。各街镇、相关职能部门等单位要集中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拓展征兵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地方宣传资源,以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青年学生、适龄青年及其家长为重点,广泛开展以征兵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征兵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楼房、进家庭。每年征兵工作期间,“今日鹿城”、“掌上鹿城”等媒体平台要及时报道征兵工作最新动态,发布(播出)征兵公益广告、征兵标语等。区政府网、人才网、校园网要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工作流程和最新政策法规,并设置“全国招聘网”的跳转链接;鼓励媒体经营者积极推送和播放征兵公益广告。各类学校要普遍开展“军人荣誉墙”建设,并纳入国防教育评价体系。

【/s2/】五、营造参军光荣氛围。解珍镇人武部会同退伍军人事务部门为入伍青年家庭颁发“光荣之家”牌匾,报送立功消息,积极倡导“一兵一家光荣”的良好氛围。普遍举办营区开放日、典型事迹报告会、政策宣讲等活动,举行大学生征兵工作启动仪式,掀起大学生参军热潮。“八一”建军节前后,《今日鹿城》设立“八一光荣榜”,公布上一年度立功的鹿城籍(含鹿城入伍非鹿城籍)现役官兵名单;“春节”、“八一”等重要节日,街道、乡镇、村(社区)应当组织走访慰问困难军人和退役士兵家属。

六。设立专项征兵经费。街镇征兵专项经费由区财政在街镇工作经费中另行调剂。按照以下具体标准:承担招聘任务5人以下的单位每年不低于6万元,5人以上(含)的单位按照每人不低于1.2万元的资金保障。征兵专项经费的预算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党管武装年度考核。高校征兵实行补贴,当年在鹿城招收的大学生人数由区征兵办统计核定。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于次年6月底前,以兵役征兵费的形式对辖区高校进行补助,专项用于高校征兵。设立新兵探望抚慰金,结合回访工作,按照普通地区500元/人、新疆、西藏1000元/人的标准对新兵进行探望慰问。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退伍军人事务局牵头实施。

七。对征兵实行奖惩。为进一步提高乡镇、村(社区)、镇负责征兵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对完成征兵任务的,根据工作成绩给予奖惩。街道年度征兵奖惩标准为每超额完成一名战士任务15000元,每少完成一名战士任务20000元。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招办核定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在下一年度街镇预算中增加或削减。镇上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完成任务好的村民(社区)和个人进行奖励。

八。大学生一次性奖金。鹿城区所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大学生(上述在校大学生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省招生办录取的高校在校生,包括高校新生和毕业生。技工院校高工班、技师班学生与高校同等对待,享受同等待遇)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按上年度温州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执行,毕业生(含上半年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和重点本科学生奖金标准按上年度温州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执行。区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部门核定待发放人员名单,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区退伍军人事务局于次年3月底前发放到位。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以上)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九。提高艰苦地区优待标准。对2016年9月1日(下同)以后入伍、在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按不低于2.5倍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安家费。在新疆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2倍的标准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凡在原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15〕126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寒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1号)范围内的三类地区(含)以上艰苦地区和特殊海岛服役的义务兵,按不低于1.5倍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转业到西藏、新疆、艰苦地区三个月以上或者入伍后累计半年以上,在特殊海岛三个月以上的士兵,按照在西藏、新疆、艰苦地区三个以上地区和特殊海岛服役的义务兵标准享受家庭优待和安置政策。具体享受时间按实际执行时间计算,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证明。区征兵办和区退伍军人事务局审核后,由区退伍军人事务局负责实施。

十、实行个人立功和奖励。【/s2/】为积极鼓励鹿城现役军人爱军建功,勇立新功,充分体现军人职业的尊重感和荣誉感,区政府对有功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措施:对获得军区战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2万元奖励;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个人,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2000元;500元作为“四有”好兵或获得表彰的个人给予奖励。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奖励由区人武部会同区退伍军人事务局核实名单,区财政部门保证经费,区人武部、区退伍军人事务局会同所在街道镇、村的有关工作人员走访慰问立功受奖人员的家属,并传递立功消息和奖金;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或由街道镇组织表彰奖励的,所需经费由街道镇承担。

XI加大对军人家庭的优待。服役期间,义务兵父母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村财政补助;义务兵父母在服役期间享受一次年度体检补助,标准为200元至1000元,具体标准由各街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经费由街镇承担。服役期间,属于低收入家庭的义务兵,在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础上,在相应标准内额外领取20%的年度安家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区退伍军人事务局根据区征兵办提供的义务兵名单和受助人员相关信息发放。

十二。优惠招聘政策。在向社会招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等岗位时,根据省有关规定和岗位实际需要,重点招录全日制大学毕业或退役后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在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时,每年至少安排3个岗位用于招聘从鹿城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入伍时为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在鹿城入伍的非鹿城大学生,下同)。区属国有企业在招聘一般岗位和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时,按不低于5%的比例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含在鹿城入伍的非鹿城退役士兵,下同)。招聘社区工作人员时,按不低于10%的比例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现役年限和需要安排的工作时间计入工龄,工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十三。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以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举办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役士兵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指定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退出现役一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十四。增加就业支持。区退役士兵事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专项平台,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每年组织一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享受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担保贷款和城镇失业人员贴息等扶持政策,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十五。加大兵役登记检查力度。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和招录、所辖高校招收新生时,应当查验适龄青年的公民兵役证。公民兵役证不全或者无法出具的,必须到户口管理地或者大学所在地的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补办公民兵役证。

十六。加强兵役的执行力度。根据《兵役法》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区政府依法对逃避兵役的个人和拒绝完成征兵任务或不配合征兵工作的单位进行处罚。区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区征兵办负责具体办理,区征兵领导小组成员配合,并与信用体系建设挂钩,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文法正〔2018〕53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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