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关于考生户口问题的规定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关于考生户口的规定
省招考委和省公安厅2000年发文规定:
一、本通知中的“直系亲属”仅指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
二、凡在我省工作并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或夫妻一方),其子女均可报考省内外院校。
3.因工作需要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户口迁入我省的干部、工人、科技人员,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文件”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其子女也可报考省内外院校(招聘人员须按规定提供省人事厅出具的聘书)。
四、凡从外省来我省从事工商登记五年以上的个体户,其子女在青年高中时,可报考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否则,不予报考。
五、在我省工作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被调离青海的干部职工,子女户口仍在青海,高中阶段必须在青海就读,可报考省内外普通高校和中专。在我省办理退休手续并在省外定居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的,可报考省内外普通高校和中专。
6.在我省工作不满五年,干部职工子女户口已转出仍在青海,高中阶段在青海学习满三年,属于城镇户口的,可报考省内普通高校和中专。
七、凡户口迁入我省但在我省没有直系亲属的青年,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岛满三年,方可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否则,不予报考。
八、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且无直系亲属在青岛的,如孤儿被收养(抚养),经法律部门批准并公证,且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岛满三年,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高校和中专。青海籍贯,随父母迁居外省,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在外地生活学习,回青海投靠亲友的,经审核允许报考省内普通高校和中专。
九、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普通学校户籍规定的补充通知(粤教招考委字[2000]007号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