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民间动物保护组织收容救助犬只申请养犬登记办理
一、养犬登记
1。情况:
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免交养犬管理服务费。
2。申请提交的材料;
2.1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合法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2每只犬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2.3符合要求的每只犬的照片;
2.4养犬地证明;
2.5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证明。
二。注册的继续
1。情况:
集体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十日申请延续登记。
2。申请提交材料:
2.1每只犬的免疫证明;
2.2养犬集体登记证。
三。取消注册
1。情况:
流浪狗、弃狗登记后死亡、消失。
2。申请提交材料:
2.1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证明;
2.2死狗照片;
2.3失踪和死亡犬的描述;
2.4南宁市养犬集体登记证;
2.5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注册变更
1。情况:
流浪犬、弃犬经登记后由单位和个人收养,在一般行政区域内饲养、领回或认领。
2。申请提交材料:
2.1狗狗照片及基本信息;
2.2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证明;
2.3养犬协议;
2.4收养人和认领人的身份证明;
2.5南宁市养犬集体登记证;
2.6代理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