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计算公式
月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200元(其中,65-74岁在此基础上加5元,75岁<含>:在此基础上加10元)+增加基础养老金(缴费满15年<不含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的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总额/139(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重度残疾人办理提前领取待遇手续时年龄对应的月数计算)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1号),经市政府批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92元提高到20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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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和个人捐款
(一)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参保,选择缴费档次,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居民养老保险应当在自然年度内缴纳。个人缴费实行“社保核定纳税”模式。参保人应当在规定的缴费年限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与税务部门签订的银行账户,用于代扣代缴或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其他缴费方式缴纳。参保人需要调整缴费档次的,应当在当年缴费前到保险登记机构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对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可在达到年龄时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三)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情况,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其中,100元档次仅适用于低保等支付困难人群。市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四)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以各设区市实施时间为准,下同),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至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限。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接受规定待遇15年以上的,应当缴纳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满15年的,也允许缴费。
(五)参保人死亡、丧失国籍或者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其中,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且个人账户无余额的,由社保机构确认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