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1张

上海推动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培训“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沪府发〔2019〕128号), 和《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振兴行动计划:通知》(沪府〔2022〕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水平,现就推进本市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要求

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在全市职业学校范围内,培育发展一批制度完善、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职业技能评级机构,选择一批评价质量高、示范效应好、社会效益强的社会培训评级机构,努力打造一批具有时代特色、行业特色、上海特色的职业技能评级品牌,促进职业学校学生评价规模的稳步扩大和评价质量的不断提高。“十四五”末,评价供给多元化、评价对象广覆盖的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评价体系全面建立,可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学校学生职业覆盖率达到80%。

二。关键任务

(一)支持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1.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各类职业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专业特点和学生需求,明确学生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宣传,鼓励我校学生在毕业当年积极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统筹做好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专业评定、团体申报、协调推进等工作。

2.继续推进评估论证。鼓励职业学校根据学生职业技能评价的需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有关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项目范围内,积极申请职业学校职业技能专业评价,不断扩大学校学生参与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覆盖面。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引导学生选择行业权威性高、行业契合度高、市场认可度高、证书含金量高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帮助学生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3.多方面提供评估渠道。支持职业学校依托校企合作企业,结合产业发展和岗位实际需求,在毕业学年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服务;引导职业学校与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对接,在统筹安排评价资源的前提下,优先为毕业学年学生提供职业技能水平鉴定服务;鼓励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畅通成长成才渠道。

(二)指导职业学校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评价。

1.培育和支持评估机构。鼓励积极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坚持合理有序发展的原则,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成为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构,在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水平鉴定。评价以社会化职业技能水平评价项目不能满足学生评价需求的职业(岗位)和职业学校“双证融合”人才培养改革方案涉及的职业(岗位)为重点,逐步扩大覆盖面。对不符合条件但确有自主评估需求的职业学校,要积极组建工作机构,完善相关条件,充实工作人员,争取达到条件并申报备案。

2.定义评估对象的范围。已注册为职业技能水平鉴定机构的职业学校,应首先面向在校毕业年度学生,根据其培养层次开展职业技能水平鉴定,并逐步为本市其他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学生提供职业技能水平鉴定服务。通过招生培养专业的职业学校学生,完成相应的职业教育体系教学计划后,可以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

3.组织和实施技能评估。已注册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构的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工业企业评价规范,科学设置评价内容,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照“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岗位真实情况对接、学校评价与职业技能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在学校毕业年度对学生进行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评价。

(3)鼓励职业学校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1.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鼓励职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公开征集,通过择优选拔、备案等方式成为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为在校学生和各类社会人员提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服务。

2.提供技能评估服务。已注册为职业技能水平鉴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的职业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水平鉴定,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水平证书,不断提高学校的评价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四)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技术服务机制。

1.夯实评价主体责任。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坚持简单高效的原则,充分整合高校资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办学实际和学生就业创业需求,合理确定鉴定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内控管理,建立问题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健康有序开展。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质量监督,接受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2.压实监管责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牵头、统筹和政策支持。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局(以下简称“市职业鉴定中心”)负责本市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监督的协调、管理和技术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属地监管责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负责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做好宣传、日常管理、对接指导、联络协调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及时共享职业学校毕业生信息及其证书信息,加强信息审核和验证。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逐步构建分工明确、协调发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落实违规处理。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构和评价项目目录管理,将职业技能水平证书信息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员评价证书全国网上查询系统。参与者、工作人员、评价机构在技能人才评价中有违纪行为的,由相关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依据《关于印发〈技能评价中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指引(试行)〉的函》(人社部发〔2021〕5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水平,是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促进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重要举措。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有效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构的规划和布局,确保面向学校和社会的评价机构有序发展。各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统筹规划和资源开放共享力度,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典型案例,提出优化调整政策措施建议。

(二)落实扶持政策。

在校毕业年度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学生,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加大教育与培训相结合的鼓励力度,将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参与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纳入职业学校教育与培训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指标,将教师额外培训评价工作量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全日制学生培训工作量,纳入绩效工资分配因素范围。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承担培训和考核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对在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落实相关经费支持、畅通教师职业发展渠道、考核、表彰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3)完善投入机制。

对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学校,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在政策、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学校面向社会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坚持公益性原则,测算鉴定成本,合理确定鉴定费标准。鼓励学校教学培训资源和培训评估资源的共建共享,加强各项基础条件保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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