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工作的通知》(桂人社〔202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衡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
(一)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11月30日
(二)申请条件
申请衡州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且无尚未解决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在其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3名以上从事创业服务的专职管理人员。
2.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孵化区面积不低于基地总面积的60%。
3.场地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的使用(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使用期内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用途。
4.创业孵化基地可容纳不少于20家经营主体,已有不少于15家经营主体入驻。基地内出现同一人创办多个创业实体,同时入驻的情况,创业实体数量不能累计。(孵化的创业实体可以是创业团队或营业执照不超过24个月、注册地在基地内的各类经营单位。一般以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事业单位为主。实体企业的孵化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后不再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政策支持。)
5.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基地内有完善的公共服务功能区,如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均有设置,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在提供场地和使用公共服务设施上,孵化创业实体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主体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与实施、风险评估、项目推介、融资支持、后续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配备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基地管理团队结构图、孵化基地平面图、创业服务流程图、孵化与退出制度、孵化服务承诺等资料并实行上墙公示。
7.制定创业服务活动年度计划,基地每年举办创业培训、创业沙龙、创业讲座、项目路演等创业活动不少于6次。
区内高校创办的非营利性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经营主体数量等方面可适当放宽。
(创业孵化基地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基地和在孵经营主体必须自觉配合人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期满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重新参与申报并获得相应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孵化基地补贴
1.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对成功运营1年并带动3人(含3人)以上就业(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且年内有6个月以上银行出具的工资支付、劳动报酬凭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孵化器(含所有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下同),每家标准为13000元/年。
2.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个创业团队(创业团队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是指创业团队进入基地3个月以上并在基地注册成功办理营业执照),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成功孵化一个创业团队办理多个营业执照,只能享受一次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孵化企业补贴
1.场地、水、电、物业补贴: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成本申请场地、水、电、物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孵化后正常经营满一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孵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户。
3.一次性就业促进补贴:对孵化后新招用员工(员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签订日期必须在孵化协议签订日期之后,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并缴纳三个月企业员工社会保险费的孵化企业,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促进补贴。离校后2年内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创业就业促进补贴不能与其他同类型就业创业补贴重复享受。同一人不能同时作为多个项目创业者或员工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
三。申请材料的标识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属地管理的原则,向衡州市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1 .《衡州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运营、发展规划、管理体制、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基本情况);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4.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
5.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6.创业服务活动计划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