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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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对新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建设面向东盟区域性国际人才高地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府发〔2018〕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急需紧缺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2018年7月31日起,从外地(即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地区)引进到我市的高级管理人才,我市一、二、三产业(需纳入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人才企业名单)及相关事业单位急需鼓励发展的企业,在南宁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或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并在企业担任实质性领导职务。

(三)无失信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奖励措施

第三条对符合第二条条件的紧缺急需人才,南宁市按南宁市辖区内用人单位支付的税后工资的10%给予奖励。奖励每年申报一次,同一申请人的奖励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成立南宁市急需紧缺人才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急需紧缺人才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处理与急需人才相关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办理与相关县区、开发区的转移支付工作。

第五条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站式服务中心”)作为本奖项的申请服务平台,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奖励资金由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拨付。

第五章奖励申报和评审流程

第七条急需人才奖励由企业申报。

第八条可申报本奖项的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人才企业名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发布。

第九条符合奖励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由相关企业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交至“一站式”服务中心。

(一)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南宁市急需紧缺人才奖励申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备案、与企业签订的劳动(服务)合同(复印件)、就业文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4.申报企业的组织结构图(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廉政和违法违规情况的声明。上述文件、资料注明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第二年、第三年申请奖励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南宁市急需紧缺人才奖励申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记录;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4.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廉政和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5.申请人的就业证明。

第十条“一站式”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企业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企业补充缺失材料。“一站式”服务中心将形式审查后的材料于每年8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上报申报企业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原则上要求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市行业主管部门将奖励名单报紧缺人才奖励评审小组办公室。考评小组办公室将征求市人社局对申请人上一年度社保缴纳情况的意见。原则上要求市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急需人才奖评审小组将征求意见后的名单在其成员单位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解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但经核实不影响奖励确认的,按规定执行奖励。

第六章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和申请人所在县、市和开发区财政部门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按5:5的比例拨付。市财政部门应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承担资金。市以下各级政府要将急需人才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奖励名单和金额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所在企业。企业应将奖励资金发放到个人,并在7个工作日内代扣代缴获得奖励资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个人和企业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除全额追回奖励外,永久取消其申报人才奖励资格,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失信行为将提交市信用办进行处罚。此外,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比如,在3年奖励期内,申请人不承诺、违法违纪、在我市被调离工作岗位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政策与南宁市其他人才类似的,企业可按优质优价原则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急需人才奖励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下进行。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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