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河南省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总体方案》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河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和审核办法》等。 规定2022年河南省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按比例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审核、申报单位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2021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向其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人数,经审核后, 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人数1.6%的,也应办理申报手续,但不产生残保金)。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2)剩余保险的申报和支付标准
年度缴费额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差额的乘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年缴费额=(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人数×1.6%-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实行分级征收政策。
继续实施逐步降低剩余保险费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以上(含),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规定缴费额的90%缴纳。
(四)小微企业暂免政策
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上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5)明确征收标准的上限。
保费征收标准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6)按比例合理确定残疾人就业形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纳本单位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相应纳入审核,加强动态监控。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在审核前达成一致意见,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其中一方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七)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6个月以上的,该年度(就业年度)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人数。
(八)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拒缴或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其失信行为将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审计和申报事项
(一)审查和申报的时间
1.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在规定期限内未审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剩余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2022年残保金的申领和缴纳时间为2021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公布的次月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审查和申报方式
1.用人单位可登录当地政务服务网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也可将本单位上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报至政务服务大厅年审窗口(已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或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其中,中央驻郑州单位、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纳入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收管理的单位,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选择省残联。点击进入后,他们要选择全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认证进行网上办理。也可前往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或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大厅现场申报。
2.剩余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三)审核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2)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的,需提供此材料);(3)残疾人就业银行年薪查询表;(4)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的需提供此材料);(5)劳动合同(编制人员提供的编制文件);(6)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报告》(用人单位安排应届残疾大学生的,需提供此材料);(七)残疾人参保证明材料;(8)用人单位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确认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承诺函。
以上材料,网上申报上传原件的扫描件(第8项除外),现场申报原件及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书面复检申请、补充材料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原件当场申报。申报时应重新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表》。
2.用人单位可选择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请表》,并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函》如实填写实际就业残疾人数。
提交材料要求:一是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审核和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二是现场审核或申报缴费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网上审核或申报付款,需要上传上述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四)督促举报工作。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税务、财政部门要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的相关征缴工作要求,做好业务衔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残保金征管合力。
三。其他事项
(1)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全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络认证系统”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被认定的用人单位招用的残疾人数量。
(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保金申报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严重扰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保金征缴工作秩序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2022年征收审核申报相关事宜按本公告执行。如有政策变化,以通知或文件为准。
(四)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咨询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咨询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申报缴纳残保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5月30日
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河南省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0371-65569509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南路与祥生街交叉口东300米。
■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71-60856911
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与德山街交叉口向南200米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楼1107室。
■郑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71-67580958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80号法正大厦三楼(市政务中心服务大厅建设项目及社会服务综合受理区)
■开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71-23980179
地址:郑恺大道与第三大道交叉口市民之家三楼C区70号窗口。
■洛阳市残疾人就业管理办公室
电话:0379-69910158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6号
■平顶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75-7666156
地址:平顶山市城浦路103号3楼年审大厅
■安阳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72-2263382
地址:安阳市平原路北段293号安阳市残联
鹤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92-3336650,3206220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九江路东段
■新乡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73-3351839,3356608
地址: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
■焦作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91-3908222
地址:焦作市杨珊路75号
■濮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93-8998261,8959687
地址:濮阳市石化路中段
许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74-2968259
地址:许昌市学府街西段
漯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95-3520598
地址:漯河市黄山路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三门峡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98-3198673
地址:三门峡市行政服务中心七楼残联窗口(萧山路东段铝厂转盘)
■南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77-63209728,63209702
地址:南阳市伏牛路1号
■商丘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70-2070512
地址:商丘市长江路东段378号
■信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76-6767578,7636316
地址:信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一楼(信阳市阳山新区新32街与新三路交叉口大别山中学东侧)
■周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94-8369922
地址:周口市东新区平安路与腾飞路交叉口东向北200米。
驻马店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96-2679936
地址:驻马店市沈阳路586号
■济源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391-6836825,6835991
地址:济源市民之家C区四楼残联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