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落实稳定岗位失业保险返还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帮助企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稳定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提高技能防止失业》(人社部发〔2022〕2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结合实际情况
一、返回范围
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且2021年未裁员或削减率不高于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及以下、削减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回归待遇。
严重失信企业、关停并转、依法破产、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不纳入返还范围。
二。返回标准
大型企业2021年缴纳企业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中小企业2021年缴纳企业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0%。大型企业按照2020年享受失业保险费减半缴纳政策的企业名单执行。
组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劳务派遣单位、以单位形式投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参照小、中、微型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定返还的条件、形式和返还标准。
三。返回和声明的形式
(1)免费享用。市社保中心通过数据比对筛选出符合初始条件的企业,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需返还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公众账户或社保缴费账户。
(2)自行申报。7月1日以后,企业可将“一键申报”系统交回参保地社保分中心或通过天津市人社厅失业保险稳定岗,每年申领一次补贴,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四。相关事项
(1)关于裁员率。裁员率=上一年度领取(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上一年度失业保险金月平均发放额×100%。
(2)关于回归基数。2021年失业保险缴费中断的,可享受缴费后稳定岗位返岗政策。单位缴纳的2021年失业保险费可作为返还基数,但单位缴纳的历史欠费、滞纳金和利息不计入返还基数。对已享受企业当年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其单位和个人缴费不再作为返还基数。
(3)信用信息的验证。在审核企业信用信息时,要综合运用信用中国、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公示系统等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比对筛选。
(4)对大企业范围的异议。企业对大企业的规划范围有异议的,可以提供相关材料,经市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稳定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受到社会关注。各区人社部门、社保中心要提高认识,通过网站、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专题讲座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通过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精准投放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
(2)规范经办服务。市社保中心和各社保分中心要按照简化程序、缩短流程、提高企业效率的原则,规范补贴审核程序。通过“金保二期”系统,对单位或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数额和领取失业保险费的人数进行审核。
(3)加强监管。加强失业保险返还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识别享受失业保险返还政策的单位,防止弄虚作假。各区人社部门要采取数据核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不低于失业保险稳岗回访公示单位10%的比例,对各社保分中心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附:大型企业名单